(八)应交税费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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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付利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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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付股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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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应付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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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单位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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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款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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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202006003502号《信托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5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该借款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95,229.25万股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同时由China evergrande group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十三)实收资本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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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司原注册资本1,600.00万元,经广州市金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广金验字[2002]第A0306号验资报告。2008年6月增加注册资本5.84亿元,经广州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穗志验字(2008)第1060号验资报告。
(十四)资本公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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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06年广州恒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所形成。
(十五)盈余公积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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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未分配利润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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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税金及附加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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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管理费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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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财务费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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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营业外收入
1、营业外收入分项列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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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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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现金流量表
1、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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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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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到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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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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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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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本公司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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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为许家印博士。
2、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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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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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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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担保情况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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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应收项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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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项目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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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承诺及或有事项
2016年10月25日,广州市凯隆置业有限公司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6202006003502号《信托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75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该借款以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95,229.25万股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提供股票质押担保,同时由China evergrande group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十六)其他重要事项
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广田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睿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铁路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建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投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唯美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鼎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聚恒(深圳)投资控股中心(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书》以共计300亿元认缴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尚未完结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的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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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肖兰 孙昊天
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1、凯隆置业工商营业执照;
2、凯隆置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恒大地产股东凯隆置业及凯隆置业股东超丰置业关于本次收购的股东决定;
4、恒大地产与凯隆置业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6、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7、凯隆置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有或买卖嘉凯城股票的情况说明;
8、本次收购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嘉凯城股票的情况说明;
9、收购人就本次收购所做出的承诺:
(1)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4)关于支持嘉凯城未来发展的后续计划及承诺;
10、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有关各方持有或买卖嘉凯城股票出具的证明表;
11、凯隆置业关于收购主体资格的说明;
12、收购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3、国信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报告》;
1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嘉凯城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欧美中心AB座19-20楼
联系电话:0571-87376620
传真:0571-8792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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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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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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