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罗平县锌电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现将详细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
罗平县锌电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南段电力大楼六楼。
经查明,罗平县锌电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罗平县锌电公司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平锌电”)的控股股东,2010年2月24日至2016年11月17日期间,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罗平锌电股份19,100,000股,占罗平锌电总股本的8.80%。罗平县锌电公司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减持罗平锌电股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交易罗平锌电股票。
本所认为,罗平县锌电公司的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第11.8.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以下处分决定:
对罗平县锌电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罗平县锌电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