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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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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公告编号:2017-09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2017年4月2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17年3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01,085,078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7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0,669,9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5,14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7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15,14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711%。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1,01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7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1,01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7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01,01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7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01,01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7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014,0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反对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44,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976%;反对7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0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李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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