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诉基本情况
近日,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京民初16号应诉通知书及(2017)京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包括本公司在内的10名被告之间的增资纠纷一审一案。同时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本案10名被告采取了冻结与诉讼请求相应的股份及银行存款的司法保全措施。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
原告: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本公司为被告之一,其他被告包括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新疆江之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劲邦劲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创永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赛富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金诚信集团有限公司、智伟至信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上10名被告以下合称为“被告”)
(二)诉讼缘由
根据民事诉状,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11月21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根据上述协议,原告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被告所持有中农国际钾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农国际)100%股权方式使中农国际成为原告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被告亦成为原告公司股东。后双方在履行上述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原告将本诉中的10名原告公司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原告在本案件中针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向原告补偿公司所持有的原告股份2,348,018股;并向原告补偿现金人民币4,941,009元。
另外,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就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及诉讼费。
(四)本次诉讼涉及的财产保全裁定情况
原告已就本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京民初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所持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348,018 股;冻结公司银行存款4,941,009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其他等值财产。
三、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及司法保全措施对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公司本案涉及的财产冻结金额较小,对公司目前的日常经营活动不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字第16号应诉通知书;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字第16号民事传票;
3、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字第16民事裁定书;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字第16号送达回。
特此公告。
重庆建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 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