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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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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22 证券简称:山东海化 公告编号:2017-026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第七、八、九、十四项议案表决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9日-4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3:00至4月20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0563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方勇董事长

 6.会议召开的合规性、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10名,代表股份361,887,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02%。其中,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9名,代表股份838,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2名,代表股份361,301,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647%。

 3.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586,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辛艳、李清华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61,358,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38%;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61,358,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38%;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赞成361,327,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61,327,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赞成361,319,3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30%;反对568,1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61,327,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78,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2118%;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7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4%。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项议案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所持361,048,878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8.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4%。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项议案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所持361,048,878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9.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表决情况:赞成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0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9564%。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项议案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所持361,048,878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61,327,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增补一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61,358,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38%;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0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康华华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61,358,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38%;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0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3.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61,327,3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52%;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278,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2118%;反对56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78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4.关于2016年度超额日常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0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赞成309,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未通过。

 本项议案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所持361,048,878股表决权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辛艳、李清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1日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7)第71号

 致: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3月25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7 年 4 月 1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7年4月20日(星期四)14:30在山东省潍坊市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化街0563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61,887,4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4302%。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361,301,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3647%;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586,1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655%。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1,35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538%;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61,35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538%;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61,32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52%;

 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61,32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52%;

 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361,31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30%;

 反对568,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7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同意361,32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52%;

 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7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118%;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78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7、《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的议案》

 同意3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19%;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

 弃权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64%。

 该议案表决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64%。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8、《关于公司与山东海化集团签订<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3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19%;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

 弃权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64%。

 该议案表决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64%。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9、《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同意3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19%;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

 弃权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64%。

 该议案表决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9519%;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弃权8,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564%。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361,32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52%;

 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11、《关于增补一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361,35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538%;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9,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361,35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538%;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9,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3、《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361,327,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452%;

 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548%;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78,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2118%;反对5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6.78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14、《关于2016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

 同意309,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9083%;

 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该议案表决未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309,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6.9083%;反对5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3.091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注:1、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2、第 7、8、9、14 项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除《关于2016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议案》系由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临时提案外,上述其他议案均已经公司2017年3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刊登在2017年3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旭修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辛 艳_______________

 李清华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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