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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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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14 证券简称:东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5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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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公司2016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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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睦股份”)于2017年4月13日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信息。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5,347,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069,529.80元。

 公司2016年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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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宁波新金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20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84 1061

 传 真:0574-8783 1133

 联 系 人:肖亚军 先生、张小青 女士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

 报备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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