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60号),核准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或“甲方”) 向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共计发行320,108,695股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5,217,391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其中募集配套资金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公司已向通过询价确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人民币2,899,999,994.49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3,834,704.07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836,165,290.4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7]第ZI10273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公司开设专户的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狮山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分别为644468532782和757900472610929,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并购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交易中的现金对价、相关中介机构费用及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溧阳基地新能源汽车电池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使用。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王万里、杜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两者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及时分别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形的,甲方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情形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及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确实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七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当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