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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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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7-028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2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17年4月20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9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2人,代表股份数 247,281,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867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4人,持有股份 218,568,0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5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28,713,3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09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6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6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24%;反对票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弃权票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94,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45%;反对1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7%;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

 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17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674,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183,908,000股、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005412股、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股650,186股,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218,563,598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8,674,7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持股183,908,000股、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4005412股、国家电投集团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股650,186股,作为关联股东,合计持股218,563,598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关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同意票超过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获得通过。

 11、《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6%;反对票1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9%;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2017年度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47,238,3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20%;反对票1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3%;弃权票 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7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9%;反对1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2%;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本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叶蔓青。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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