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8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15:00至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11。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7,263,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0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7,263,5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7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384,4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384,2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8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考核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了《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263,7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8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阎登洪律师、刘永冈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