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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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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17-04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合称“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7年3月18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要求,公司针对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2017年3月3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股权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股权激励对象均遵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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