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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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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578.7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476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股说明书及附件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五家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并置备于发行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及缴款等环节发生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13.95元/股。

 2、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在2017年4月21日(T日)进行网上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2017年4月25日(T+2日)公告的《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7年4月25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含70%),但未达到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负责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的股份数量上限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对应的股份数量上限为473.61万股,按照发行价格13.95元/股计算,对应的金额上限为6,606.86万元。

 5、当出现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本次股票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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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太龙(福建)商业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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