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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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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春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文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孙慧智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资产构成重大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

 2、报告期利润表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单位:元

 ■

 3、报告期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股票自2016年4月20日开市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2017年4月5日开市起恢复交易,证券简称由“*ST东钽”变更为“东方钽业”,证券代码000962保持不变,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7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晓明先生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一、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7年4月17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控股股东推荐马晓明先生、牛正刚先生、柴慧萍女士为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马跃忠先生、王宏先生为职工监事直接进入第七届监事会,各股东监事候选人及职工监事的简历附后。

 此议案尚需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将采用累计投票制。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年4月19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股东监事候选人

 1、马晓明先生,汉族,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84年毕业于宁夏农学院经济管理系。

 1984年在宁夏自治区审计厅从事审计工作。2000年在宁夏大古铁路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任总会计师。2006年任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2、牛正刚先生,汉族,1973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冶金机械专业。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钽改办公室技术员、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计划员、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主任助理、副主任、陕西省山阳县新兴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资源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部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副部长。现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发展部部长。曾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优秀管理干部。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3、柴慧萍女士,汉族,1970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1991年毕业于西安矿业学院财会专业。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财务处会计、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助理、核算管理科科长、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公司计财科科长、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计财部部长。现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兼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计财部部长。曾获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优秀管理者、优秀管理干部。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职工监事

 1、马跃忠先生,回族,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1986年参加工作,高级工程师。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分析室技术员、二分厂技术员、工段长,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钽铌材料分厂厂长等职。现任公司生产安全部部长,公司职工监事。曾先后获得企业优秀管理干部和科技年会特等奖、三等奖等荣誉称号或奖励。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2、王宏先生,锡伯族,196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9年毕业于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机械制造工艺及设备专业。

 历任石嘴山电容器厂技术员、班长、工段长、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办主任、计划企管部主任、产品制造部主任、科技部主任、项目部主任、副总经理。2013年10月~2014年10月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能源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2016年1月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副主任,现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副部长。曾数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优秀管理干部。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春光先生主持。经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摘要详见2017年4月19日,公司2017-022号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7年4月17日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控股股东、有关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沟通、请示和审查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9名董事候选人,他们是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姜滨、尹文新、何雁明、李耀忠、王凡,其中:何雁明、李耀忠、王凡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凡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她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各董事候选人的简历附后。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经深交所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的审核。

 白维先生自2011年4月21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班均先生自2014年4月18日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斌先生自2015年2月12日起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他们在任期内勤勉尽责并对东方钽业的公司治理、财务管理、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三人第六届董事会任职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会对白维先生、班均先生、刘斌先生在任期内为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所做的工作和贡献以及长期以来对公司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此议案尚需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并将采用累计投票制方式进行换届选举。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提议如下:

 1、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万元。

 2、以上津贴标准为税前标准,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4、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本议案尚需经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19日《证券时报》公司2017—023号公告。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19日《证券时报》公司2017—02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春光先生,汉族,1968年出生,1989年7 月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原陕西机械学院),2005年11 月毕业于西安理工大学,博士,中共党员,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人选。

 历任宁夏星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总经理、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党委书记。现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本公司董事长。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2、钟景明先生,汉族,196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1984年毕业于原中南矿冶学院,2001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第十届政协委员。

 历任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课题组组长、科研办副主任、科技处副处长、中心实验室主任、院长助理,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等职。曾先后荣获石嘴山市“煤城十佳青年”、宁夏优秀青年、厂院劳动模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科技进步一等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现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本公司副董事长。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除2008年1月钟景明先生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3、陈林先生,满族,1967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重庆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EMBA),正高职高级工程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历任本公司三分厂副厂长、厂长、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中色东方非洲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先后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国家科技进步二、三等奖、杜邦科技创新奖、第六届宁夏青年科技奖,被评为“第五届宁夏十大杰出青年”,入选宁夏"313人才工程"、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现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本公司董事。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赵文通先生,汉族,1969年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1991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数理统计系。2003年获得西北工业大学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计划统计员、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计划企管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副总经理、股东监事,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发展部部长、宁夏东方钽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多次荣获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先进管理工作者,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先进科技工作者、优秀干部等荣誉称号。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5、姜滨先生,汉族,1968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宁夏大学数学专业和工商管理专业,大学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行政管理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历任宁夏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中色东方非洲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钽业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钽铌研究中心(TIC)执行委员等职。曾荣获“优秀管理干部”、“优秀党员”等称号。

 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112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6、尹文新先生,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7年毕业于东北工学院选矿专业,工作后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2003年获得东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8年获得东北大学矿物加工工学博士学位。

 历任沈阳矿山机器厂助理工程师、沈阳矿冶研究所情报室副主任、沈阳矿冶研究所选矿室主任、沈阳矿冶研究所副所长,沈阳矿冶研究所所长、沈阳有色金属研究院院长。现任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主任。曾五次荣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技进步二等奖,2013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何雁明,汉族,男,1953年8月出生,无党派,1978年入陕西财经学院金融系学习,1987年在陕西财经学院金融学硕士学位课程班毕业。

 历任陕西省证监会证券期货专家组成员,西安证管办专家,陕西监管局专家;澳大利亚麦夸里大学金融系客座教授和中国政治经济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悉尼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客座教授和亚太证券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证券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 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北岭分校商学院金融系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国财务金融与企业研究中心访问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金融学院教授,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研究论坛会员;澳大利亚银行家协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非执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2、李耀忠,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1985年1989年在北京大学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毕业后,先后在银川第二毛纺织厂,宁夏财政厅科研所从事财务、行政、科研工作,1994年2月进入宁夏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历任审计员、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主任会计师,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五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总经理。从事过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金融保险企业的审计工作。现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人、管理咨询合伙人,银川分所主任会计师。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3、王凡女士,汉族,197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学位,律师。2000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民商法专业,2003年毕业于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国际商法及欧洲法专业硕士研究生(LL.M)。

 曾经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陕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2006年起加入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与国际投融资等相关法律事务。目前主要负责观韬西安办公室境内公司证券及国际投融资业务。

 现未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3月31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鉴于: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多年来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废钽电容器,公司利用其作为原料,增加了公司解决钽铌原料的途径。公司原未预计此交易,现经双方多次协商,签订了相关购买协议后,形成了本次交易。

 鉴于上述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提请本次董事会对经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中有关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进行相应调整。除此,其他日常关联交易未发生调整变化(原2017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3月7日,公司2017-007号公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李春光、钟景明、陈林、赵文通、何季麟、朱景和回避表决。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调整的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

 二、关联人(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介绍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沈月英

 注册资本:13200万元

 经济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业务:钽电解电容器、铌电解电容器、铝电解电容器、独石电容器、铌声表器件、光电产品、精密陶瓷、微粉等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销售。

 2、截止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6,736万元,净资产-27,454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80万元,净利润-374万元。

 3、与本公司的关系

 本公司与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同受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1.3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条件,构成关联交易关系。

 4、交易的必要性

 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多年来生产经营产生了一定的废钽电容器,公司利用其作为原料,增加了公司解决钽铌原料的途径。

 5、预计2017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6、履约能力分析

 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提供废钽电容器,公司购买其作为钽原料,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宁夏星日电子有限公司交易定价政策,原则上按照当时市场情况由双方签订一个总的框架协议,如果交易条件和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将另行协商重新确定交易标的、价格、额度等内容。

 四、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购买关联方的原料交易可以解决公司的部分原料来源,预计交易总额比例不高,对本公司的利润影响不是很大,不会造成本公司对关联方的依赖性。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并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公司预计2017年有关日常经营方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1、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协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会议记录

 4、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4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6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至2017年5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17年5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8、提示性公告:公司将于2017年5月23日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发布提示性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00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1选举李春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钟景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陈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选举赵文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5选举姜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选举尹文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1选举何雁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李耀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王凡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议案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

 4.00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1选举马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2选举牛正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4.03选举柴慧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审 议 的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2017 年4月19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刊登的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及六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17年5月23日-2017年5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3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叶照贯、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五、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5月9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将采取新的网络投票流程,详见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六届十五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17年 月 日

 附注:

 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表三: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议案2.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票数平均分配给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2)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3.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选举监事(如议案4.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在3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3位。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5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7年5月26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7年4月17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一季报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17年一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会计政策的运用均符合新的会计准则、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反映了东方钽业2017年一季度报告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我们审阅,公司董事会所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另外,董事候选人中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结业证》,具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第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是她已本人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3、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共有9人,其中设有3名独立董事,人员比例和专业结构符合有关规定。

 4、我们同意公司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的同时,将有关换届和推荐第七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调整2017年度预计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并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公司预计2017年有关日常经营方面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和回避程序符合要求,交易的内容符合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白维、班均、刘斌

 2017年4月19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何雁明,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41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声明人姓名何雁明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何雁明 (签署)

 日 期:2017.04.10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本人填妥的履历表(注:履历表格式可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网上业务专区下载);

 2.本人签署的声明;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耀忠,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15___次,未出席会议__0_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声明人姓名( 李耀忠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李耀忠 (签署)

 日 期:2017.04.14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凡,作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声明人姓名 王凡 (正楷体)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王凡 (签署)

 日 期: 2017.04.10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何雁明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41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耀忠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15_次, 未出席 _0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4月14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王凡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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