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2017年4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4月1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7年4月17日15:00至2017年4月1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新立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4,591,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6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3,372,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7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9,2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00%。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7名(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6名,参加网络投票的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50,3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93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7,1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0股;弃权4,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7,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9,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91,3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50,3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9,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68,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0股;弃权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68,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0股;弃权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7,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46,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9%;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9,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48,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63,0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9%;反对5,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22,0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1%;反对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弃权2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3%。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重要岗位薪酬激励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89,8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448,8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3%;反对0股;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34,568,5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0股;弃权2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洁、纪文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