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焦点·委外投资监管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4月1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委外投资规模或大幅收缩

 在一季度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出多达363张罚单后,4月以来银监会再度将针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大幅度升级。其中,有关商业银行委外投资、违规加杠杆等方面,成为新一轮监管重点。

 银监会在4月初公布的46号文《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46号文”)提到,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属于理财空转套利的范畴,银行业机构需对此进行自查。此外,通知还要求银行简述其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在银监会出台监管文件、着重强调商业银行自查委外投资之前,早在3月中旬,证监会就已向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下发机构监管通报,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证监会还明确,委外定制基金需采取封闭运作(或定期开放运作)、发起式基金形式等模式;若不是委外定制基金,单一持有人占比不可超过50%。这一监管新规还将覆盖到已获批复但尚未募集成立的基金,对于已成立的委外定制基金也将一视同仁。

 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与证监会两大管理部门针对委外投资的监管新政,一方面首次鲜明地确立了收缩委外投资、缩降商业银行投资杠杆的立场;另一方面,加大了通过公募产品对接委外资金的难度。从委外投资方来看,尽管目前银监会46号文为银行业机构缩减委外投资给出了相对宽容的自查时限(6月12日)和整改问责时限(11月30日),以保证相关政策的“缓释”,但本轮金融监管收紧,主要政策导向仍然在于加快金融去杠杆、大力挤压监管套利和治理资金空转。从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来看,委外投资规模预计大幅收缩,部分受托的非银机构将面临长周期“失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