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4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五道金证科技大楼9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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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赵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公司董事杜宣、黄宇翔,独立董事肖幼美、张龙飞、陈正旭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职工监事刘雄任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高级副总裁徐岷波,财务负责人周永洪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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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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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的议案经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文文、李敏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金证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