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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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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7-038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4月9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2、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时间:2017年4月13日;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方式: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董事黄旭先生以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并通讯表决。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茂洪先生召集和主持,部分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议案,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

 《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4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厂房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002833 证券简称:弘亚数控 公告编号:2017-039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本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出售部分闲置房产为非生产性房产,不涉及主营业务变化。

 2、本次出售标的资产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出售部分闲置房产已经公司2017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转让资产的交易价格参照广州市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产生的收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1、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优化公司经营结构,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2017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云骏路17号自编3栋、自编第二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0,848.56平方米、4,615.68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自编3栋”、“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出售给广州奥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松有限”)。交易价格参照广州市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出售价款分别为人民币6,150万元和人民币2,600万元。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处理上述标的资产出售的相关事宜,包括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等事项,授权期限至上述协议履行完毕之日止。

 2017年4月13日,公司与奥松有限就出售“标的资产—自编3栋”、“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事宜分别签订了《厂房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截止2017年4月14日,公司收到奥松有限支付的首笔交易价款人民币2,500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信息

 企业名称:广州奥松电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6日;

 营业期限:2003年9月26日至长期;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A501房;

 法定代表人:张宾;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93516L;

 经营范围: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主要股东:张宾,持股比例100%。

 2、交易对方2016年主要财务数据

 ■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云骏路17号厂房部分房产及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其中:标的资产—自编3栋建筑面积为10,848.56平方米;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建筑面积为4,615.68平方米。

 ■

 注:上表中“净值”计算截止日为2017年3月31日。

 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权属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亦不存在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公司出售的资产分别为标的资产—自编3栋、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交易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150万元、人民币2,600万元,交易对方奥松有限以现金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因履行协议而各自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支付义务人的,按法律法规实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支付义务人的,由交易双方平均分担。

 2、付款安排

 (1)标的资产—自编3栋

 协议签订后2日内,奥松有限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200万元作为预付款。

 奥松有限需在2017年8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950万元。

 (2)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

 协议签订后2日内,奥松有限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00万元作为预付款。

 奥松有限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2,300万元。

 3、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1)协议生效条件: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协议生效时间:2017年4月13日。

 4.交易定价依据

 公司与交易对方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参照广州市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利益等现象。

 5、过渡期安排

 本次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过渡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即2017年4月13日)至标的资产过户至奥松有限名下之日止。

 过渡期内标的资产所附带之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公司实际享有和承担。

 (1)标的资产—自编3栋

 公司在收到奥松有限预付款之日起7天内,将标的资产交付奥松有限使用,交付后所产生的水电、维护、安保等费用均由奥松有限自行承担。

 奥松有限付清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后,如因奥松有限原因尚未付清剩余转让款,则奥松有限需开始按每月13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公司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维护、安保等费用由奥松有限自行承担。

 (2)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

 公司在收到奥松有限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标的资产交付奥松有限使用,交楼后所产生的水电、维护、安保等费用均由奥松有限自行承担。

 奥松有限付清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后,如因奥松有限原因尚未付清剩余转让款,则奥松有限需开始按每月18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公司支付租金,且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维护、安保等费用由奥松有限自行承担。

 6、过户时间安排

 公司在奥松有限付清尾款后7日内开始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的转让手续并确保产权顺利过户至奥松有限。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

 (1)标的资产—自编3栋

 若因奥松电子原因导致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转让款或未履行协议其他约定的,奥松电子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小写¥6,000,000);若因公司原因导致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拟转让资产交付给奥松电子的,公司赔偿奥松电子违约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小写¥3,000,000)。

 如因奥松电子原因导致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如期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奥松电子需按未支付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奥松电子未能在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奥松电子承担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标的资产—自编第二栋

 若因奥松电子原因导致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转让款或未履行协议其他约定的,奥松电子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若因公司原因导致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拟转让资产交付给奥松电子的,公司赔偿奥松电子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

 如因奥松电子原因导致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如期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每延迟一天,奥松电子需按未支付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若奥松电子未能在2018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转让价款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奥松电子承担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五、出售闲置房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的房产为公司闲置的非生产性房产,不涉及人员安置,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出售部分闲置房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的资产为闲置的非生产性房产,该项交易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取得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如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可以实现一定的资产处置收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充分调查了解交易对方奥松有限财务信息和运营情况的基础上,认为其依法存续并正常经营,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定,具备履约能力。

 七、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次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将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云骏路17号自编3栋、自编第二栋,建筑面积分别为10,848.56平方米、4,615.68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广州奥松电子有限公司,出售价款分别为人民币6,150万元和人民币2,600万元。该项交易的定价是参照广州市同类资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资产,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我们同意该交易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厂房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弘亚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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