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4日,本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洲”)上报的应诉通知书。
受理诉讼机构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日期2017年3月15日,应诉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徐国东
2、被告一:张福赐
被告二:厦门新阳洲水产品工贸有限公司
3、纠纷起因:
2011年10月7日,原告作为出借人与被告张福赐作为借款人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编号为20111008),约定最高借款额度为20,000,000元,授信期限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约定利息“由双方在每次使用额度时确定,以相应借条或其他相关债权凭证记载为准,利息自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或按月计息”。截止2012年7月10日,被告张福赐共借款1,350万元,借款利率按2.5%月息计算,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事后,被告张福赐支付借款利息至2013年10月1日,过后被告张福赐无力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
2011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新阳洲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新阳洲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依法应对被告张福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原告起诉要求:
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1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日起算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5、案件所处阶段: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开庭时间为2017年4月26日。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公司2015年度已对新阳洲公司坏账进行全额计提, 2016年11月10日新阳洲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