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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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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7-011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实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5月19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新的决议之日止,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银行审批情况协商签订担保协议、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16年4月26日、2016年5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在上述股东大会审批范围内,除公司2016年7月28日、2016年11月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已实施的部分担保外,公司近期还为以下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了担保:

 1、枣庄银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银海”)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河南东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森”)向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河南东森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河南东森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湖北海王朋泰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近期担保实施情况

 (一)为枣庄银海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枣庄银海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2 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间为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7日止,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期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为河南东森向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实施情况

 河南东森向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其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签署方: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2、 保证方式及金额: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授信期间为2017年3月28日-2018年3月27日,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3、 保证担保范围:

 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仓储费、保管费等)。

 4、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三)公司为河南东森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17年3月23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所签署的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3、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公司为河南东森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河南东森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

 2、本合同项目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4月8日。

 3、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鉴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为湖北海王朋泰医药有限公司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担保情况:

 因业务发展需要,海王朋泰向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在该行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保证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海王朋泰)在2016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日期间连续向债务人融资而产生的债权。最高融资余额限度为人民币6000万元。

 2、保证方式: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763.58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约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16%,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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