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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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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事项终止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29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事项终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厦门市国资委”)与中航机电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航工业机电系统”)、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航工业通飞”)于2015年2月3日签订了《关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厦门市国资委拟将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翼集团”)5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航工业机电系统,拟将海翼集团4%股权无偿划转至中航工业通飞。具体内容详见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14-054号)、于2015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临2015-008号)。根据有关规定,上述股权划转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尚未获得批准。

 2017年4月13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海翼集团关于海翼集团股权无偿划转终止的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由于实际条件发生变化,厦门市国资委与中航工业机电系统、中航工业通飞签署了《关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终止协议》,厦门市国资委不再将海翼集团50%股权无偿划转至中航工业机电系统,不再将海翼集团4%股权无偿划转至中航工业通飞。

 本次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终止后,厦门市国资委将继续持有海翼集团100%的股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7-030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调解、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176,767,003.07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156号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1083号、(2016)闽02民初1084号、(2016)闽02民初1085号、(2016)闽02民初1091号《民事调解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1、2016年8月1日,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鼎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鼎正”)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1,527.22万元,并要求肖凤臣、徐水香、肖飞、肖志鹏、胡晓兰就北京鼎正的付款义务在2,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对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4,806.88万元的担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8月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0”号公告。

 2、2016年11月14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州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574.26万元,并要求景峰、景喜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公司对景峰名下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地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200.8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号公告。

 3、2016年11月14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华厦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厦工”)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408.22万元,并要求景喜艳、景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1”号公告。

 4、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市厦工机械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厦工”)支付拖欠货款5,790.81万元,并要求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5、2016年11月15日,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杰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杰力设备”)支付拖欠货款5,132.98万元,并要求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1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6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2017年3月3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北京鼎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14,396,661.90元、资金占用费(截至2016年7月31日为401,944.94元,自2016年8月1日起按照日0.04%计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2、肖凤臣、徐水香、肖飞、肖志鹏、胡晓兰对北京鼎正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鼎正追偿。

 3、公司有权就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806.88万元的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4、本案案件受理费113,433元,由公司负担5,686元,北京鼎正、肖凤臣、徐水香、肖飞、肖志鹏、胡晓兰、河南小康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747元。

 (二)2017年3月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郑州厦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郑州厦工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郑州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31,276,354.26元。

 2、郑州厦工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31,276,354.26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3、金华厦工、景喜艳、景峰对郑州厦工就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郑州厦工未能依据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郑州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31,276,354.26元(应扣除依据协议约定已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4,005,458.54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要求金华厦工、景喜艳、景峰对郑州厦工就协议约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99,091元,由郑州厦工、景喜艳、景峰、金华厦工负担。

 (三)2017年3月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金华厦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金华厦工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华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23,919,588.91元。

 2、金华厦工承诺在2021年12月31日前分期向公司支付货款23,919,588.91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3、郑州厦工、景喜艳、景峰对金华厦工就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金华厦工未能依据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金华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23,919,588.91元(应扣除依据协议约定已支付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9,885,749.24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3日,2016年11月13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并要求郑州厦工、景喜艳、景峰对金华厦工就协议约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案件受理费80,699元,由金华厦工、郑州厦工、景喜艳、景峰共同负担。

 (四)2017年3月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大同厦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大同厦工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大同厦工尚欠公司货款本金56,141,228.00元。

 2、大同厦工、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33,684,736.53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大同厦工、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大同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56,141,228.00元。

 3、公司同意对大同厦工所欠的货款本金给予相应的折让,大同厦工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分期支付折让后的货款金额33,684,736.53元。四川杰力西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杰力设备有限公司、贵州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杰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贵州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杰力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杰力和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为大同厦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若大同厦工未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大同厦工立即支付货款本金56,141,228.00元,同时向大同厦工、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追索有关逾期付款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大同厦工、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利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65,67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五)2017年3月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公司与山西杰力设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与山西杰力设备一致确认,截至2016年12月31日山西杰力设备尚欠公司货款本金51,033,170.00元。

 2、山西杰力设备、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同意在2017年3月31日前向公司提供并办理价值不低于51,033,170.00元的不动产抵押(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如山西杰力设备、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逾期未能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或双方无法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有权要求山西杰力设备立即支付货款本金51,033,170.00元。

 3、山西杰力设备同意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公司分期清偿所欠全部款项51,033,170.00元。

 4、若山西杰力设备未如期足额支付款项,公司有权要求山西杰力设备立即支付货款本金51,033,170.00元,同时向山西杰力设备、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利追索有关逾期付款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公司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5、山西杰力设备、山西杰力西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志坚、王丽、王军、张彦利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9,224.5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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