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公司2017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东壕口村
法定代表人:赵治华
经营范围:稀土产品及其应用产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氯化铵产品的回收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比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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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蒙古包钢稀土磁性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标
经营范围:磁性材料产品及中间合金的生产、加工、研发、销售;磁性材料相关设备、磁性材料应用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磁性材料相关产业的投资;磁性材料应用与机械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与磁性材料生产和制造相关的进出口服务;稀土产品、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购销。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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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路83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生
经营范围: 各种稀土氧化物、化合物、稀土金属等稀土产品的采购、仓储、销售;冶金、化工产品、有色金属及合金产品的采购、销售;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及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采购、销售;稀土行业生产中各类回收产品的采购与销售;稀土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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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徽包钢稀土永磁合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安徽包钢稀土永磁合金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万山镇军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忠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钕铁硼速凝薄带合金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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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青工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许涛
经营范围: 稀土产品生产,稀土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的稀土产品出口(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4种进口商品除外);分子筛、催化剂的生产与销售。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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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宁波包钢展昊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慈溪宗汉街道新兴产业集群区新兴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
经营范围:合金新材料、完全降解高分子材料研究、开发;钕铁硼速凝甩带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真空速凝甩片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核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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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南包钢晶环稀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工业一园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
经营范围: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及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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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丰县包钢新利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信丰县星村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
经营范围: 稀土分组、分离产品、稀土金属生产销售,钕铁硼废料加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国家限制的化学品)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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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北京三吉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益祥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
经营范围: 生产钕铁硼永磁材料、储氢材料、稀土材料及其合成材料;销售钕铁硼永磁材料、储氢材料、稀土材料及其合成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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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包头市稀宝博为医疗系统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路83号稀土高科4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
经营范围:3-28:医用磁共振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6.1)。销售:III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手术及急救装置;低温治疗仪器;诊断图像处理软件;介入器材;II类:无创意用传感器,无创监护仪器;便携式超声诊断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X射线透视、摄影附加装置;软件。一般经营项目:对外进出口贸易、从事上述产品的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及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销售;汽车的销售;电磁屏蔽系统及其配套设备的制造、加工、安装、销售;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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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临淄区南王镇开发区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许涛
经营范围: 硝酸镧、硝酸铈、硝酸钕、硝酸镨、硝酸铈铵、氨水(含氨>10%)生产、销售(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稀土氧化物、稀土金属、稀土富集物及化合物、混合稀土合金产品、稀土抛光粉生产、销售,塑料薄膜加工、销售;二乙烯苯、冶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易制毒化学品)、机器及塑料设备、仪器仪表、五金配件销售;稀土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稀土技术信息服务;机械及塑料设备维修;房屋及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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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包钢天彩靖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城西大道永益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
经营范围: 稀土深加工产品、三基色荧光粉、发光材料研发、生产、销售;金属及金属矿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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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包头市红天宇稀土磁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包头市昆区哈业胡同钢铁稀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义
经营范围: 稀土系列产品的研发、加工及销售;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监控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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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哈业脑包镇新光三村
法定代表人:许涛
经营范围: 稀土材料的加工及销售,进出口贸易。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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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内蒙古希捷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黄河路83号10楼100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玲
经营范围: 脱硝催化剂研发、生产、销售;环保技术开发、咨询及相关服务;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稀土产品研发及技术转让;稀土产品(不含稀土原材料)的销售;汽车尾气催化剂及其器件研发及技术转让;汽车尾气检测装置销售。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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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包头科日稀土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张家营子西北方稀土冶炼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治华
经营范围: 生产和销售高附加值的稀土产品
2016年度年报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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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方式:保证
担保类型:连带责任
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反担保情况:反担保协议将在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签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16家控股子公司以及2017年新增合资合作项目、兼并重组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为其提供担保并设立“担保资金储备池”预留担保额度,可以保证16家控股子公司及新增合资合作项目、兼并重组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其贷款能力,促进其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对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时,子公司将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对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发生时,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全额反担保,且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分别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相应金额的反担保。公司将按照《北方稀土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贷款流程,完善贷款反担保,降低贷款担保风险,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16家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同意公司设立“担保资金储备池”,供2017年新增合资合作项目、兼并重组企业使用。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11.9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45%。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子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16家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10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等不构成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的第六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贯彻落实,财政部于2016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与增值税相关交易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按该规定调整执行。
公司按照前述要求,相应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即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税金及附加”项目增加20,893,591.31元,“管理费用”项目减少20,893,591.31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后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变化而进行的调整,变更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损益、净资产等,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损益科目间的调整,不涉及以前年度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影响,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损益科目间的调整,对公司损益、净资产总额没有影响,也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方稀土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1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偿受让美国ECD/OBC公司、GET公司分别持有的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或“公司”)拟无偿受让美国能源转换器件公司/欧文尼克电池公司(以下简称“ECD/OBC公司”)、美国通用能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GET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贮氢公司”)25%股权。受让完成后,贮氢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贮氢公司的外方股东ECD/OBC公司、GET公司根据其自身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拟以零价格(即无偿)将其合计持有的贮氢公司25%股权(ECD/OBC持有19%,GET持有6%)转让给公司。为做强做大公司稀土贮氢材料产业,进一步加强对贮氢公司的控制力,巩固提升其发展优势,改善其经营质量和效益,公司结合发展战略,拟受让ECD/OBC公司、GET公司合计持有的贮氢公司25%股权。
股权转让完成后,ECD/OBC公司、GET公司不再持有贮氢公司股份,不再负担和享有贮氢公司的任何责任和收益,包括转让前、转让时及转让后的收益。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无偿受让美国ECD/OBC公司、GET公司分别持有的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本次受让贮氢公司股权事宜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情况介绍
(一)ECD/OBC公司
美国能源转换器件公司/美国欧文尼克电池公司成立于1982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营业地分别位于美国密执安州Troy市West Maple Road、美国密歇根州Troy市Northwood。两家公司为一方出让方,合称为“ECD/OBC”。ECD/OBC公司主要开发有关充电式电池系统所有组件的专有技术,包括正极材料和极板、可逆吸放氢的负极材料和极板的技术以及生产工艺,并拥有知识产权。ECD/OBC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截止2016年底,其总资产6,500万美元,净资产5,400万美元;营业收入-1,000万美元,净利润-100万美元。
(二)GET公司
美国通用能源技术公司(General Energy Technologies, Inc.)成立于1999年,前身为美国和光交易公司,是国际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营业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2833富勒顿市兰斯拉纳斯巷1843号。中国办事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金地大厦1121。GET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关系。
截至2016年底,GET公司总资产587万美元,净资产129.6万美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贮氢公司是由北方稀土与美国ECD/OBC公司、美国和光交易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美国通用能源技术公司”)于2000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13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张忠。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营业务为贮氢合金材料、高温合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具备年产1500吨贮氢合金产品、500吨高温合金产品生产能力。
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贮氢公司总资产1.50亿元,净资产-7,721.65万元;营业收入1.01亿元,净利润-2,292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股权转让前后贮氢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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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D/OBC公司、GET公司持有的贮氢公司股权为其合法拥有且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受让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股权转让完成后,贮氢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进一步加强对贮氢公司的控制力,加强对贮氢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深化降本增效,持续提升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市场营销,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努力改善其经营质量和效益,促进公司贮氢材料产业发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12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资成立保险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公司拟现金出资2.5亿元与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内蒙古自治区内企业合资成立“内蒙古泽原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原保险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公司占泽原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7.86%。
●本次合资成立保险公司尚需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投资概述
为提升盈利空间,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产融结合,以金融产业促进公司加快发展、做强做大,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组建区内国有控股地方法人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思路要求,拟现金出资2.5亿元与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区内企业合资成立“内蒙古泽原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原保险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公司占泽原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7.86%。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资成立保险公司的议案》。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合资成立保险公司尚需中国保监会核准。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是呼和浩特金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经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全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平。注册资本:10.6055亿元人民币。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A座24层。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产权管理、企业托管、对外投资;资产经营;资产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拥有总资产67.18亿元,净资产32.52亿元。
(二)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13年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9亿元。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55号。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主要从事由自治区政府投资的铁路、航空、港口、公路、能源、管道运输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相关配套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2014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服凯。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管理、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等。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拥有资产总额939.67亿元。
(四)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7.432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郑光华。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5层。经营范围:贷款、票据承兑、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信用证等担保及再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投标、预付款、工程履约及其他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处置反担保资产;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内蒙古广源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贺瑞。住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解放南路景博家园6号楼341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销售:煤炭;道路运输;批发零售:电石、硅铁、烧碱、粗苯、甲醇、煤焦油。一般经营项目:销售:焦炭、生铁、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钢材、建材、冶金炉料、水泥、水暖配件、化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石灰石、防水建筑材料;货物仓储(不含危险品)。
(六)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内蒙古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前身为内蒙古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军。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收益管理;股权管理;企业和资产托管;资产的收购与处置;组织实施并购、重组、整合;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改制遗留土地收购、储备、整理。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拥有总资产35.48亿元,净资产30.69亿元;营业收入2106.92万元,净利润841.55万元。
(七)内蒙古正奇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奇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2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贾文良。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托电工业园区。营业范围:粮食购销,农副产品、农资产品购销(许可的除外);仓储中转、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及开发加工;农牧业综合开发;建材物资仓储贸易;餐饮服务。
(八)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伊利股份;股票代码:600887。注册资本:60.6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潘刚。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街1号。伊利股份属于乳制品制造行业,主要业务涉及乳及乳制品的加工、制造与销售,旗下拥有液体乳、乳饮料、奶粉、冷冻饮品、酸奶等产品系列。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拥有总资产392.62亿元,净资产230.82亿元;营业收入603.12亿元,净利润56.62亿元。
(九)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赛娜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31号
经营范围:住宿业、健身场所、人工游泳馆、文化娱乐场所(茶吧)、商店、就餐场所;特大型餐馆;会议会展服务;场地租赁;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企业管理。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泽原保险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拟成立的首家及唯一一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营业范围为农牧业保险、涉及农业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农牧业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不低于60%;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以服务“三农三牧”和经济社会为经营方向,坚持审慎原则,以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为经营宗旨。
泽原保险公司各出资人均以现金出资,出资情况及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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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农牧业大省,尚无自己的地方法人保险公司,组建自治区地方法人农业保险公司是自治区保险市场的迫切需要。公司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组建区内国有控股地方法人农牧业保险公司的思路要求,出资参与设立地方法人农业保险公司,有利于拓展公司盈利空间,挖掘和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依托以农业保险为主的保险公司经营模式,能够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给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最高达90%的优惠政策支持,政策和区位优势明显。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次合资成立保险公司尚需中国保监会核准。
六、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泽原农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投资人出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13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拟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可能具有安全性、流动性风险。为有效规避该风险,除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风控措施外,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公司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接受包钢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因公司及包钢财务公司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公司7名关联董事魏栓师、张忠、杨占峰、翟文华、张日辉、李金玲、王占成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龙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路83号810室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关联关系:包钢财务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公司持有包钢财务公司8%的股权。
履约能力:包钢财务公司经营服务状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拟在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框架下开展,主要为以下金融服务:
(一)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包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供上述结算服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二)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取,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三)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包钢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公司及所属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四)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五)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六)贷款业务
包钢财务公司向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同时,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七)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金融服务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四、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控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风险,公司在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
(一)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隔离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二)包钢财务公司应保证中国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存续性,保证其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包钢财务公司保证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保障公司的支付需求。
(四)包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或配合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包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及中国银监会的要求;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包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50%;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包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令整顿等情况;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出现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出现上述第5项事项之一时,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包钢财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工作:要求包钢财务公司说明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包钢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要求包钢财务公司采取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包钢财务公司履行义务;中止、终止本协议;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措施。
(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在通过《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包钢财务公司义务的同时,公司还将按照内控制度体系,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与包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交易按照公司内控制度规定,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北方稀土在包钢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同意本项关联交易。
七、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金融服务协议》(草案);
(四)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五)北方稀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14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拟与关联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本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钢股份,通过收购包钢(集团)公司白云鄂博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稀土选矿、铌选矿等相关资产,具备了年产30万吨稀土精矿的生产能力。鉴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明确由包钢(集团)公司专营区内稀土上游产品,且公司是包钢(集团)公司稀土产业板块的稀土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包钢股份为公司生产所需稀土原料供应方。据此,为保持公司作为包钢(集团)公司稀土产业板块的主体地位,以及与包钢股份在稀土原料供应环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公司未来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与包钢股份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购买其生产的稀土精矿。
因公司与包钢股份同为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栓师
注册资本:325.61亿元人民币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黑色金属及其延压加工产品、冶金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货物运输、钢铁生产技术咨询等。
关联关系:包钢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钢(集团)公司持有其54.66%股权,为《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法人。
包钢股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不存在履约风险。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公司与包钢股份根据实际需要及生产安排,协商确定稀土精矿供应量。年供应量不超过30万吨(折50%稀土氧化物)。稀土精矿交易价格根据碳酸稀土的市场价格,扣除碳酸稀土制造费用及行业平均利润,同时考虑加工收率等因素确定,2017年上半年确定为不含税9250元/吨(含税10822.50元/吨)。每半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公司于供应行为发生后的次月以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包钢股份支付上月所供货款。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符合国家组建六大稀土集团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稀土资源专营的要求
为提高稀土产业集中度,加强生产经营秩序管控,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按照国家组建六大稀土集团的政策导向,我国六大稀土集团全部组建完成。包钢(集团)公司以北方稀土为平台,通过组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本完成对北方地区稀土上游企业整合,巩固提升了公司稀土上游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包钢(集团)公司实际掌控的稀土资源均由北方稀土进行加工应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下发的《关于开展稀土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0】19号),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稀土资源由包钢(集团)公司专营。包钢股份生产的稀土精矿排他性地向北方稀土供应,由北方稀土使用。包钢(集团)公司对稀土精矿总量进行统一管理。
(二)符合北方稀土发展规划
北方稀土“十三五”规划明确,北方稀土应强化资源战略,巩固发展基础,成为稀土资源实际控制量和占有量最大的稀土企业。公司购买包钢股份生产的稀土精矿,能够巩固提升公司稀土原料资源拥有量,为公司做强做大功能材料及下游应用产业提供充足的原料支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本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的议案》。公司7名关联董事魏栓师、张忠、杨占峰、翟文华、张日辉、李金玲、王占成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了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股份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与包钢股份签署《稀土精矿供应合同》。
六、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北方稀土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方稀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意见;
(五)《稀土精矿供应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编号:(临)2017—015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出资设立包钢稀土产业发展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择优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后,根据方案设计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以分期出资方式设立包钢稀土产业发展基金(暂定名,以最终方案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投资金额:公司出资总额不超过20亿元。
●特别风险提示:由于本次拟出资设立产业基金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设立方案等事项尚未确定,基金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尚在沟通洽谈中,未来能否最终设立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产业基金设立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对外投资概述
近年来,产业基金由于其在调整产业结构和经济转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国家及地方政策大力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产业基金。借助政策机遇,为加快稀土产业整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做强做大公司产业链经济规模,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公司拟在择优选择合适的合作方后,根据方案设计及投资项目实施情况,以分期出资方式设立产业基金。公司出资总额不超过20亿元。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资设立包钢稀土产业发展基金的议案》。由于本次拟出资设立产业基金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具体设立方案等事项尚未确定,基金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尚在沟通洽谈中,故本议案目前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待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最终确定及各项设立条件具备后,公司将另行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披露。
二、拟设立的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包钢稀土产业发展基金(暂定名,以最终方案为准)
(二)基金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三)基金规模:100亿元人民币(根据投资项目进展分期实施)
(四)基金存续期:5+2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2年)
(五)基金投资方向:稀土资源整合,稀土产业链投资,矿产资源产业,环保节能、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
(六)基金出资方式:根据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公司拟分期出资,总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
三、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能够为稀土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产业基金,引入金融资本,可以发挥资金杠杆效应,提升可利用资金规模,解决发展所需资金问题,为公司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做强做大提供资金支持。
(二)以产融结合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通过产业基金固化稀土产业资源,优化稀土产业链,同时通过基金运作解决公司项目融资问题,构建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运营体系,提升稀土产业的金融属性,实现产融结合,助力产业发展。
(三)有助于提高公司投资效率和质量
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原则运作,对符合发展战略的投资项目,利用产业基金的专业优势和投资决策机制择优筛选投资标的并进行培育孵化,待条件成熟后由公司对其实施并购,扩大产业规模,有利于降低投资中的负面效应和风险,提高公司投资效率和质量。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由于本次拟出资设立产业基金事宜尚处于筹划阶段,未来能否最终设立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产业基金设立进展情况,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北方稀土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北方稀土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公告编号:2017-016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国有企业应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公司拟在章程中增加党组织相关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公司在章程中增加互联互通机制内容。另外,因包头市国税局税务系统升级,细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公司地址信息,要求公司对地址信息进行细化完善,以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要求。同时,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修改经营范围。综上,公司对《章程》修改如下:
一、修改“第一条”
原“第一条”为“为维护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为维护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修改“第五条”
原“第五条”为“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修改为“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
三、修改“第十三条”
原“第十三条”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稀土精矿、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生产与销售、稀土高科技应用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稀土技术转让;稀土生产设备的制造、采购与销售;煤炭及其深加工产品经营;铁精粉的生产与销售;铌精矿及其深加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出口本企业生产的稀土产品、充电电池、五金化工产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除外);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生产、销售冶金、化工产品(专营除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建筑安装、修理(除专营);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械设备租赁。”
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未获审批前不得生产经营)稀土精矿,稀土深加工产品、稀土新材料及稀土应用产品;铌精矿及其深加工产品;冶金产品、煤炭及其深加工产品、化工产品、光电产品经营;设备、备件的制造、采购与销售;进口本企业所需产品;出口产品;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转让,技术、信息服务;分析检测;建筑安装、修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四、修改“第八十九条”
原“第八十九条”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五、增加党组织内容,即第七章后增加一章“党的组织”作为第八章,原第八章及后续章节依次顺延。
“第八章 党的组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依据《党章》设立党的组织和相应的工作机构。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为: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三)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一百六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经理层成员与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党委在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公司党委有效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长效机制。涉及公司“三重一大”的事项,应先经党委会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应通过多种方式分别反映党委的意见和建议,使党委的主张在企业决策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公司党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公司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公司重大决策做出后,党组织要发动全体党员,团结带领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党组织发现公司重大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党委反映。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根据机构设置和党员人数,合理确定党组织工作机构与人员,保证党组织工作正常运行。按规定比例设立党组织活动经费,保证党组织活动顺利开展。”
除以上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需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4月15日
股票代码:600111 股票简称:北方稀土 公告编号2017-017
债券代码:143039 债券简称:17北方01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年5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7年5月5日(星期五)13 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305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7年5月5日
至2017年5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刊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11、15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7、8、11、12、13、14、16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8、13、1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二。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止2017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和在网络投票时段内参加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要求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除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持股证明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法人股东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营业执照、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持股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号北方稀土证券部
(三)登记时间:2017年5月4日(星期四,8:30~11:30,13:30~16:30)
(四)登记方式:拟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可在登记时间到公司登记,也可通过先传真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登记。现场参会股东务请提供联系电话,以便会务筹备。
(五)联系人:郭剑 林庆合
联系电话:0472-2207799 0472-2207788
传真:0472-2207788
六、其他事项
与会股东食宿等费用自理。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
附件二: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特此公告。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2017年4月15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7年5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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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监事候选人选举作为单独议案组编号。股东应针对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监事选举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北方稀土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3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则该股东对于监事选举议案组,拥有3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议案组每一项子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北方稀土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应选监事3名,监事候选人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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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北方稀土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17.00“关于增补及更换监事的议案”就有3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300票为限,对议案17.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3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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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B07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