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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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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8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2017年4月1日,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大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年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议函》,提议新增《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3日-2017年4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3日15:00至2017年4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官塘乐通工业园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2017年4月10日

 (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

 1、截至2017年4月10日下午15:00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七)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宇斌先生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26,101,5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508%。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6,050,7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02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0,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254%。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950%。

 2、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1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050,6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0%;

 反对48,5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8%;

 弃权2,4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4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849%;弃权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151%。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选举通过王悦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

 同意26,096,425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5%;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1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04%;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4%。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通过此次补选独立董事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文晶律师、王春杰律师

 3、结论性意见: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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