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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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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受罚

 3月29日,上交所公告宣布,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冠豪高新股东林广茂在股份买卖方面存在违规事项,遂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并通报广东省政府,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经交易所查明,林广茂于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期间,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了冠豪高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2717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使得个人持股比例由7.14%降至4.99%。

 早在2015年7月9日,作为持股5%以上的公司股东,林广茂曾承诺“拟在合适时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约2000万股”。

 2016年2月29日,他确实曾增持冠豪高新股份330多万股。不过,在尚未完成增持承诺的情况下,其减持数量之大,已远超前期承诺的增持数量。上交所认为,该行为实质上严重违反了前期增持承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这一次是因违规减持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而两年前,林广茂还曾因增持至5%以上但未举牌而受到监管层处罚。

 2014年5月20日,冠豪高新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股东林广茂受证监会处罚,因林广茂账户与其操控的“赵某”账户持股公司比例超过5%未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根据公告,2013年1月起,林广茂账户与“赵某”(赵嘉馨)账户大量买入公司股票,且林广茂操控“赵某”账户买卖股票。2013年3月6日,“林广茂”、“赵某”两个账户合计持有公司31,577,88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5.31%(首次超过5%),截至中国证监会调查日,合计持有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超过5%。林广茂未就该两账户合计持股达到5%比例事项履行相关报告义务,通知公司并予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林广茂责令改正,给予其警告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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