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应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认购,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如果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还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但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50万元的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部分确认,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发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1、通过直销中心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如果机构客户认购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客户办理开户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提供下列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
3)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机构客户印鉴卡》;
6)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7)填妥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机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和《权益须知》,并加盖单位公章;
8)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a、“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客户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客户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客户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
b、已使用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的机构主体,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无需提供。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客户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东证资管指定的银行账户:
户名: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账号:03492300040015591
大额支付号:103290028025
2)汇款时,客户务必在“汇款人”栏中完整填写其在东证资管直销系统开户登记的客户全称,汇款的账户必须与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一致。
(4)机构客户办理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填妥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确认单》和《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章;
3)管理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中心柜台或代销机构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39、40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9084
联系人:邓炯鹏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7层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廉迪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代销机构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021)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汤征程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天华信息科技园南区3C座7楼(天天基金)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胡阅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