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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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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607 股票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7-005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
与滴滴出行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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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响应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共享经济、互联网科技”发展战略,近日,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福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肥亚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与世界共享经济龙头企业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出行”)签署的《汽车租赁服务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目的

 甲方1:芜湖福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芜湖银湖北路67号

 甲方2:合肥亚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2号

 乙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尚东数字山谷34号

 甲方是拥有合法汽车租赁资质的企业,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业界享有丰富的汽车租赁经验和良好的声誉;乙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以全新商业模式为用户提供汽车出行整体解决方案的服务商。

 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经友好协商,双方就乙方受用户委托向甲方租赁车辆并作为出行整体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将车辆提供给用户使用等相关合作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二、主要内容

 乙方通过用车信息服务平台收集用户的用车需求,并按照用户的用车需求代理用户向甲方租赁车辆。

 乙方将用户用车需求信息通过乙方平台推送给甲方,若甲方接受用户用车需求信息且成功通过乙方平台生成电子订单,甲方应按照电子订单的内容提供指定租赁车辆。

 乙方通过乙方平台向用户公示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牌号以及收费标准等。

 甲方履行完毕电子订单后,用户通过乙方平台提供的支付渠道支付该次车辆租赁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约定的结算周期及计算方式结算前述费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应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负责监督对租赁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和营运车辆牌照、行驶手续的合法性、有效性。

 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乙方通过乙方平台推送的用户用车需求信息,但一旦甲方选择接受且成功通过乙方平台生成电子订单,则视为甲方同意提供租赁服务。甲方应按照电子订单的内容提供指定租赁车辆,甲方应保证提供符合电子订单要求及本协议约定的车辆。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负责维护和运营乙方平台,负责通过乙方平台接收用户的用车需求信息并向甲方进行推送,并及时准确的为甲方和用户生成电子订单。

 乙方尽力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用户用车需求信息。若电子订单生成后用户取消订单,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乙方平台规则处理。

 五、本次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将促进公司网约出租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公司网约车的发展带来商机,并产生协同效应带动公司燃油车及新能源汽车销售、汽车售后维修、保险业务的增长。

 本协议签署的有效期为12个月,可能存在到期不再续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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