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3月2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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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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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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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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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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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而非当期发生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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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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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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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上述指标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照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本基金过去三年无利润分配的情况。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前身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33号文批准设立并于2003年3月14日成立的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控股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国内外机构。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旗下共管理二十四只基金产品,包括摩根士丹利华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鑫领先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消费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因子精选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主题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品质生活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进取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优质信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收益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沪港深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值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摩根士丹利华鑫多元兴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公司还管理着多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组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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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为根据本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2、基金经理任职已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基金经理注册;
3、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认真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没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基金管理人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异常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分析报告实施细则》等内部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分析体系。
基金管理人的公平交易管理涵盖了所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也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与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交易以及其他相关系统实现了有效系统控制,通过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异常交易的识别与分析、公平交易的分析与报告等方式实现了有效的人工控制,并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回顾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及流程,实现公平交易管理控制目标。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及内部相关制度和流程,通过流程和系统控制保证有效实现公平交易管理要求,并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分析,确保基金管理人旗下各投资组合在研究、决策、交易执行等各方面均得到公平对待。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各项公平交易制度及流程。
经对报告期内公司管理所有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差异、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差异,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如日内、3日内、5日内)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有28次,为量化投资基金因执行投资策略和其他组合发生的反向交易,基金管理人未发现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初,市场对泡沫时期产生的高估值股票进行集中抛售,引发了市场大幅下跌。随后的行情波澜不惊,A股主要指数全年均呈现“L”型的走势。其中,大盘股表现相对较好,特别是四季度,受益于保险资金轮番举牌,上证指数表现一枝独秀,在3000点大关企稳反弹,成交量较三季度有所上升;而深市各指数虽在10月份跟随市场反弹,但力度明显偏弱,及后更受到美国总统大选和美联储加息两大宏观事件影响,指数不升反跌。临近新年,两市交投活跃度下降,各大指数均有所回落。
中国官方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在2016年下半年明显好转,且第四季度各月均在51.0以上,呈持续扩张态势。受供给侧改革影响,大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11月和12月的生产扩散指数和新订单扩散指数分别为全年的新高和次高,而中小型企业依然在荣枯线以下,表现远逊于大型企业。
本基金主要通过数量化模型优化资产配置。在报告期内,本基金坚持执行量化配置策略,精选并持有低估值蓝筹股,力争在降低组合风险的同时,获得一定超额收益。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2.017元,累计份额净值为2.017元,报告期内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6.8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8.40%。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国内或将实行中性偏紧的货币政策,以抑制资产泡沫、对抗通货膨胀、应对人民币贬值。
国内方面,从2016年三季度开始,政府一直强调要“抑制资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央行行长周小川新年致辞强调,2017年将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海外方面,美国候任总统川普上台前频频与普京互动示好,美俄关系的好转很可能助推原油修复到符合美俄共同利益的价格,并传导到各行业以及大宗商品,引发通胀。
综上,国内流动性拐点或已出现。在限售股即将大量解禁上市的情况下,A股市场可能面临一定的向上压力。预计2017年市场将继续演绎指数区间震荡、个股表现分化的结构性行情。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策略和仓位,并持续关注受益于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和国企改革的蓝筹股。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控、完善管理制度等方式,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跟踪落实。
本报告期,基金管理人完成的主要监察稽核工作如下:
(1)完成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范围覆盖投资研究交易、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业务持续性计划、自有资金投资及风险准备金、反洗钱业务等方面。(2)做好日常监控工作。规范基金投资、销售以及运营等各项业务管理,通过监控基金投资运作、优化关键业务流程、审核宣传推介材料、监督后台运营业务等工作,加强日常风险监控,保障公司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3)通过制度定期回顾机制持续完善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同时,适时以合规指引方式解读监管政策与要求,加强各项业务流程控制。公司已建立起覆盖公司业务各个方面,更为全面、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保障公司合规、安全、高效运营。(4)加强员工合规行为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环境的变化不断修订并充实培训材料,改进合规培训形式,进一步提升员工风控意识及合规意识。(5)有效地推进投资风险管理系统等合规监控系统的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6)加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管理。
2017年,基金管理人将继续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运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对旗下基金持有的资产按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相关品种,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估值,具体采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说明如下:
基金管理人成立基金估值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分管基金运营部的助理总经理)以及相关成员(包括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基金会计、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相关业务人员)构成。估值委员会的相关人员均具有一定年限的专业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能力,并能在相关工作中保持独立性。其中基金运营部负责具体执行公允价值估值、提供估值建议、跟踪长期停牌股票对资产净值的影响并就调整估值方法与托管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风险管理部负责评估公允价值估值数据模型,计算并向基金运营部提供使用数据模型估值的证券价格;监察稽核部负责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以及检查公允价值估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
由于基金经理及相关投资研究人员对特定投资品种的估值有深入的理解,经估值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在需要时可以参加估值委员会议并提出估值的建议。估值委员会对特定品种估值方法需经委员充分讨论后确定。
本基金管理人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估值过程中基金经理并未参与。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估值相关的任何定价服务。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5%。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满足收益分配条件,因此未进行收益分配。
4.9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出现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在托管本基金的过程中,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了认真、独立的会计核算和必要的投资监督,认真履行了托管人的义务,没有从事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托管人认为,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利润分配等问题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所编制和披露的本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6 审计报告
本基金本报告期财务会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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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2.017元,基金份额总额931,831,313.74份。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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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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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高潮生______ ______张力______ ____谢先斌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名为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第1238号《关于核准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1,094,111,652.89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2)第508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095,372,033.67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1,260,380.7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2014年中国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相关要求,自2015年8月7日起,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4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5年9月28日止期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根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9月29日发布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自2015年9月29日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标普中国债券指数收益率×20%。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批准报出。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以后期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在财务报表附注7.4.4所列示的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6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7.4.5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间无须说明的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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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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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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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后的净额列示。
2. 该类佣金协议的服务范围还包括佣金收取方为本基金提供的证券投资研究成果和市场信息服务等。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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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1.50% / 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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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0.25% / 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与关联方进行的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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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无须作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 2016年12月31日 )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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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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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持有以上因公布的重大事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被暂时停牌的股票,该类股票将在所公布事项的重大影响消除后,经交易所批准复牌。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a)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b)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i)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属于第一层次的余额为1,651,890,025.93元,属于第二层次的余额为55,766,347.38元,无属于第三层次的余额(2015年12月31日:第一层次2,718,389,952.03元,第二层次62,943,144.53元,无第三层次)。
(ii)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的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或属于非公开发行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交易不活跃期间及限售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iii)第三层次公允价值余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无。
(c)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非持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2015年12月31日:同)。
(d)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
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其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很小。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4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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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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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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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msfunds.com.cn)的年度报告正文。
8.7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7.9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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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7.10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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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卖出金额”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7.11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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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8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8.10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贵金属投资。
8.12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3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3.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8.13.10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另根据CAPM模型计算得到的组合Beta值,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8.14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4.9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4.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4.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5.9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太保”)外,其余的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016年5月18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50号),对广发证券内控不完善、未按规定展开独立的尽职调查工作的违规行为,采取约见谈话并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2016年11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广发证券出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8号),对其接入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但未采取可靠措施记录客户身份信息、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等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2016年8月23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235号),对中信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当的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2016年1月29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给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给予王仕宏公开谴责,给予陈扬、李仲凯通报批评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54号),对国泰君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采取公开谴责的处分措施。
2016年3月1日,国泰君安公告其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新增做市业务等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15号)(以下简称“《决定》”)。国泰君安在公告中陈述了《决定》的内容。
2016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国泰君安证券)》([2016]31号),对国泰君安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履职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8月12日,全国股转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228号),对国泰君安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函的监管措施。
2016年8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告,对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首发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在首发项目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2016年12月27日,国泰君安公告其收到《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事先告知书》(机构部函[2016]328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国泰君安在公告中陈述了《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2016年6月23日,中国人寿公告其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监罚〔2016〕1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人寿在公告中陈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2016年3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国太保出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3号)和(保监罚〔2016〕5号),对其客户回访不符合规定、销售人员在电话销售业务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对中国太保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本基金投资广发证券(000776)、中信证券(600030)、国泰君安(601211)、中国人寿(601628)和中国太保(601601)的决策流程符合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上述事件对广发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的投资价值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继续对上述公司进行跟踪研究。
8.15.10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5.11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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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12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5.13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4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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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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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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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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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大事件揭示
1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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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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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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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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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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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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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10.9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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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
(1)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研究服务;
(6)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水平的综合服务。
2.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合作券商。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报证券交易所办理交易单元相关租用手续;
3.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增加租用金元证券及西藏东方财富各1个交易单元。
11.10.10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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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