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和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从2017年7月1日(含)以后,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7.4.6.3 个人所得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5年9月8日起,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4.7 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7.4.7.1 银行存款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单位:人民币元
■
7.4.7.3 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衍生金融资产/负债。
7.4.7.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4.7.4.1 各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
单位:人民币元
■
7.4.7.4.2 期末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买断式逆回购交易中取得的债券。
7.4.7.5 应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其他为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
7.4.7.6 其他资产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其他资产。
7.4.7.7 应付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8 其他负债
单位:人民币元
■
7.4.7.9 实收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注:申购含转换入份额,赎回含转换出份额。
7.4.7.10 未分配利润
单位:人民币元
■
■
7.4.7.11 存款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2 股票投资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 债券投资收益
7.4.7.13.1债券投资收益——买卖债券差价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3.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
7.4.7.14贵金属投资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贵金属投资收益。
7.4.7.15衍生工具收益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衍生金融工具收益。
7.4.7.16 股利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7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8 其他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7.4.7.19 交易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0 其他费用
单位:人民币元
■
7.4.7.21 分部报告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仅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单一业务,因此,无需作披露的分部报告。
7.4.8 关联方关系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7.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9.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9.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9.1.3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9.2 关联方报酬
7.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于2016年12月31日的应付基金管理费为人民币290,846.48元(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10,703.00元)。
7.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7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于2016年12月31日的应付基金托管费为人民币43,626.96元(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1,605.45元)。
7.4.9.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于本期末未支付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余额为人民币3,241.41元;其中,应支付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人民币1.56元,应支付平安银行人民币6.63元,应支付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3,233.22元。本基金于上年度末未支付关联方的销售服务费余额为人民币694.47元;其中,应支付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人民币0.77元,应支付平安银行0.44元,应支付中国民生银行人民币693.26元。
7.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末及上年度末均无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活期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
7.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7.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于本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无需要说明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4.10 期末(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于本期末无因认购新发/增发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10.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4.10.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2016年12月31日止,基金未持有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10.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6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人民币34,000,000.00元,于2017年1月4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7.4.11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4.14.1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承诺事项。
7.4.14.2其他事项
(1)公允价值
本基金管理人已经评估了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类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负债因剩余期限不长,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若。
各层次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于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136.305,364.46元,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38,450,524.77元,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于2015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划分为第一层次的余额为人民币59,110,712.27元,无划分为第二层次的余额,无划分为第三层次的余额)。
公允价值所属层次间重大变动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债券,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不会于停牌日至交易恢复活跃日期间及交易不活跃期间将相关股票和债券的公允价值列入第一层次;并根据估值调整中采用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于公允价值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关股票和债券公允价值应属第二层次还是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公允价值期初金额和本期变动金额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初未持有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次的金融工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转入转出情况。
(2)除公允价值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基金无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期累计卖出金额”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8.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8.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9.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1.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1.7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百分比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①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制定了选择券商的标准,即:
ⅰ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ⅱ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资讯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分析、个股分析报告、市场数据统计及其它专门报告等,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ⅲ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ⅳ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ⅴ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②券商专用交易单元选择程序:
ⅰ投研能力打分:由投资、研究、交易部相关人员对券商投研及综合能力进行打分,填写《券商评价表》;
ⅱ指定租用方案:由交易部根据评价结果,结合公司租用席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席位租用方案;
ⅲ公司领导审批:公司领导对席位租用方案进行审批或提供修改意见;
ⅳ交易部洽谈:交易部指派专人就租用事宜等业务与券商一并进行洽谈,并起草相关书面协议;
ⅴ律师审议:席位租用协议交公司监察稽核部的律师进行法律审计;
vi交易部经办:席位租用协议生效后,由交易部专人与券商进行联系,具体办理租用手续;
vii连通测试:信息技术部接到交易部通知后,将联络券商技术人员对租用席位进行连通等方面的测试;
viii通知托管行:信息技术部测试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投资部、交易部及运营部,由运营部通知托管行有关席位的具体信息;
ix席位启用:交易席位正式使用,投资部、交易部、运营部有关人员须提前做好席位启用的准备工作。
本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券商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③本基金本期取消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单元。
§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