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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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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7年3月30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3月2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本报告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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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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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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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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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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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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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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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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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6个月。截至建仓期结束,本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投资比例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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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不按整个自然年度进行折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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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拿大皇家银行和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2008]1187号文批准,于2008年11月3日在深圳正式成立,2012年注册资本增加至3亿元人民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共管理37只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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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①上述任职日期、离任日期根据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本基金管理人对外披露的任免日期填写。

 ②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公司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制度的范围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监控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形成了有效的公平交易执行体系。

 对于场内交易,公司启用了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在指令分发及指令执行阶段,均由系统强制执行公平委托;此外,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

 对于场外交易,公司完善银行间市场交易、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交易分配制度,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公司按照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每季度、每年度对旗下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的整体收益率、分投资类别(股票、债券)的收益率进行分析,对连续四个季度期间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分析。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公平交易制度得到良好地贯彻执行,未发现存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公司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现可能的异常交易情况,不存在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成交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6年,中国经济整体表现平稳,供给侧改革取得成效,债券市场波动较大。上半年,债券市场面临无序违约和地产市场回暖的双重冲击,下半年又遭遇到货币政策收紧带来的流动性压力。纵观全年,市场仅有短暂的交易窗口,债券基金整体表现不佳。

 本基金在2016年一直保持了较短的久期和灵活的操作,并在市场最为火爆的三季度降低了债券仓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基金净值的回撤。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基金A份额净值为1.083元,本报告期内A份额净值增长率为5.08%,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57%。本基金C份额净值为1.080元,C份额净值增长率为4.62%,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5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7年,我们认为,央行偏紧的货币政策将导致金融机构的负债端持续承压,同时上半年的基建投资和补库存需求将带动经济持续回暖,债券市场短期内没有趋势性机会。但目前部分短久期债券以具备配置价值,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此外,波动较大的市场往往会出现超调的机会,带来长端债券交易波段的可能,本基金业也将密切关注。

 4.6 管理人内部有关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管理人内部对本基金的监察稽核工作主要针对本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由督察长领导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进行监察,通过实时监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改进落实情况,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给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上报。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新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其中,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决策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组成人员包括分管运营的公司领导、督察长、投资总监、运营管理部、交易部、研究部、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其指定的相关人员。研究部参加人员应包含金融工程小组及相关行业研究员。分管运营的公司领导任估值小组组长。且基金经理不参与其管理基金的相关估值业务。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等规定,

 本基金于 2016年1月14日公告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70元进行分红,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60元进行分红。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44,326,871.55元,本基金A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44,326,871.55元;本基金C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2,562,993.17元,本基金C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2,562,993.17元。

 本基金于 2016年4月14日公告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40元进行分红,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30元进行分红。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39,401,663.36元,本基金A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39,401,663.36元;本基金C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2,267,263.08元,本基金C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2,267,263.08元。

 本基金于 2016年7月13日公告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20元进行分红,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10元进行分红。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36,118,191.39元,本基金A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36,118,191.39元;本基金C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2,070,109.87元,本基金C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2,070,109.87元。

 本基金于 2016年10月20日公告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70元进行分红,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分配人民币0.250元进行分红。其中,本基金A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68,774,100.72元,本基金A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68,774,100.72元;本基金C类基金现金形式发放总额人民币1,277,403.40元,本基金C类基金实际分配收益为人民币1,277,403.40元。

 本基金目前处于封闭期内,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4.9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A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188,620,827.02元。

 报告期内,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债券C实施利润分配的金额为8,177,769.52元。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

 6.1 审计报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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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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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年度财务报表

 7.1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 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 报告截止日2016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总额2,598,285,046.94份,其中民生加银

 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净值人民币1.083元,份额总额2,547,188,918.30份;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净值人民币1.080元,份额总额51,096,128.64份。

 (2) 本基金于2016年9月6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已于当日生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修订后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6年10月14日生效。本基金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转型,运作方式由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变更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财务数据不受影响, 因此转型前后连续计算,不分开列示。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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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此财务报表已于2017年X月X日获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7.1 至 7.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吴剑飞______ ______周吉人______ ____洪锐珠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3] 668号文) 核准,由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发售,基金合同于2013年8月12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1,740,312,634.98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本基金于2016年9月6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已于当日生效。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修订后的《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2016年10月14日生效。本基金于2016年10月14日正式转型,运作方式由封闭期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变更为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根据《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称为C类。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发售,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C类基金份额仅通过场外方式发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基金现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如下: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 应收款项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 (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债券投资收益 / (损失) 于卖出债券成交日确认,并按成交总额与其成本、应收利息的差额入账。

 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如适用) 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损失) 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a)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基金合同生效满6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10份基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额高于0.1元 (含本数,以C类基金份额为依据),则基金须在1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b)本基金封闭期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封闭期),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开放期间(指基金红利发放日处于开放期)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开放期间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c)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d)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对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出现重大事项停牌或交易不活跃(包括涨跌停时的交易不活跃)等情况,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关于发布中基协(AM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的通知》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市盈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等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同业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4.6 税项

 (1)主要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125号文《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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