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03月29日(星期三)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粤兴三道8号中国地质大学产学研基地中地大楼A701-710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03月28日—2017年03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03月28日下午15:00—2017年03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GUO SONG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60,014,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0,00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06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052,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4,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82%。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券商代表和1位中小投资者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1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1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9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律师、姚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