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为511,111,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157%。
2、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72”文核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实施了向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3,950,617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10元,其中向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46,913,580股,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37,037,037股,股款以人民币缴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99,999,997.70元,扣除发行费用25,991,591.5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274,008,406.13元。上述资金于2014年3月7日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3YCA1010-2号《验资报告》,新增股份将于2017年3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的承诺,公司于2014年3月向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绒集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共2家特定投资者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2017年3月31日可以上市流通。
根据2014年6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了2013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2,801,82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公司董事会于2014 年8 月5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14 年8月12日,除权日为2014年8月13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于2014年8月13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因实施2013年年度分红派息,本次实际可解除的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为511,111,1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157%。
二、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日期:2017年3月31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为511,111,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3157%。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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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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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承诺
中绒集团、中信证券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予转让。
(二)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五、控股股东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
公司控股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暂无计划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如计划未来通过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公司目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锁定期如有所延长,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中银绒业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均遵守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保荐机构对中银绒业 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