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49号),现将全文披露如下:
我部注意到,你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和3月28日发布了公司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王靖、第二大股东蒋宁、第四大股东王勇萍于2017年3月20日和3月23日分别将所持有的6323万股、5000万股和2920万股质押给自然人孙立,质押期限分别自2017年3月20至3月21日、3月22日和4月3日不等。根据公告,蒋宁和王勇萍股份质押的目的均为王靖的融资提供担保。截至目前,持股比例为34.58%的公司第一大股东王靖已将起所持股份的95.69%进行质押。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向前述股东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王靖在已将所持大部分股份进行质押的情况下,再次质押股份的原因,以及蒋宁、王勇萍为王靖融资进行担保的具体原因。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王靖此前股份质押资金的主要用途,相关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等风险,导致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情况。请结合相关股份的质押期限,以及质押资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可回收性等因素,核实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具有充足的偿还能力,是否有明确的资金偿还计划。
三、公司第一大股东王靖、第二大股东蒋宁和第四大股东王勇萍之间,以及与质权人孙立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四、截至目前,孙立作为质权人,其所接受质押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请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