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15:00至3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24楼大会议室(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3. 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薛季民。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及列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1,732,19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
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732,138,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5%。
4. 公司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732,172,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98%;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360%;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2.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投票结果:同意1,732,172,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98%;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360%;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3. 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投票结果:同意1,732,172,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98%;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360%;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4.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732,172,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98%;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360%;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5.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732,172,3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98%;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20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9.360%;反对27,100股;弃权0股。
6.关于预计2017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回避表决。
投票结果:同意4,19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8.997%;反对27,100股;弃权15,40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1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8.997%;反对27,100股;弃权15,400股。
7.关于变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1,732,156,9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998%;反对42,500股;弃权0股。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4,19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98.997%;反对42,500股;弃权0股。
另外,会议听取了独立董事王晓芳、殷醒民、张俊瑞分别所作的2016年度述职报告;会议对2016年度信托项目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进行了通报;会议对2016年度公司内部董事、职工监事绩效考核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
上述决议和通报事项的具体内容,请查阅2017年3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红、李甜甜。
3、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孙红律师、李甜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