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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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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 公告编号:2017-034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更正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于2017年3月25日披露了《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现对《关于 2016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更正公告》中相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中“(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计算2016年度所得税时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行权后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及行权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调减当期所得税费用42,467,016.00元。计算过程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行权数量=856万股乘以33.07(可行权日股价36.95-授予日股价9.69/2.5)乘以15%= 42,467,016.00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为成本费用时,其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区别于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则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期末取得的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根据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2016年度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金额超过会计准则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部分的所得税影响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金额为39,357,606.00元。

 第一期行权根据准则确定的期权费用为20,729,400.00元,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影响所得税费用金额为20,729,400.00乘以15%= 3,109,410.00元

 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金额为42,467,016.00元减去3,109,410.00元=39,357,606.00元影响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16年度报告中应当调增所得税费用39,357,606.00元,调增资本公积39,357,606.00元,调减盈余公积3,935,760.6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35,421,845.40元。

 二、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对201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对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

 (三)对2016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

 (四)对2016年度母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的影响

 单位:人民币元

 ■

 (五)财务报表附注项目已经对应修改。

 特此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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