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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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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证券代码:002442 公告编号:2017-008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

 股东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本公司”或“公司”)于2017 年3月28日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基金“”)通知,长安基金于2017 年3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公司部分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二、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未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本次减持不存在最低减持价格承诺的情况。

 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减持后,长安基金还持有本公司6,472,029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5%。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减持情况说明文件;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8日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龙星化工

 股票代码:002442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跃楠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03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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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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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长安群英5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32.SH)已发行股份的18.53%;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长安犇腾1号投资组合持有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512.SH)已发行股份的7.12%;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长安平安富贵千金净雅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479.SH)的5.04%;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长安平安富贵东方通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79.SZ)已发行股份的5.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龙星化工产权控制及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长安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与龙星化工不存在产权控制关系及其他关联关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股份转让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实现财务投资目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处置所持有的剩余龙星化工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收购办法》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处置龙星化工的股票。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2016年3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基金-浦发银行-长安秣马优选1期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与龙星化工股东刘江山、俞菊美共同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该计划受让龙星化工股东刘江山所持有的43,510,179股股份和俞菊美所持有的10,961,850股股份,合计54,472,029股,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11.35%。

 2017年3月23日前,该计划持有龙星化工54,472,029股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11.35%。该计划于 2017年3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龙星化工24,000,000股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该计划持有龙星化工股份数量为30,472,029股,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6.35%。

 2017年3月28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秣马优选1期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持有龙星化工30,472,029股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6.35%。该计划于 2017年3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龙星化工24,000,000股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5%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该计划持有龙星化工股份数量为6,472,029股,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1.3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期,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受限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减持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其他产品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发生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2016年10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0,000股龙星化工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0.00208%;2016年10月1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减持20,000股龙星化工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0.00417%;2016年10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0,500股龙星化工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0.00219%;2016年11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减持30,000股龙星化工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0.00625%;2016年1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5,000股龙星化工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0.00313%;2016年11月1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减持10,000股龙星化工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的0.00208%。

 2017年3月2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管理的“长安秣马优选1期分级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龙星化工24,000,000股股份,占龙星化工总股本5% 。

 “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与“长安秣马优选1期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分属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长安威联金色阳光2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龙星化工股份来源为二级市场买入,因此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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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7年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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