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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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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兴商业     股票代码:000715    公告编号:ZXSY2017-11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简称抚顺中兴)于2017年3月20日接到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6)辽04民初117号】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抚顺苏宁)

 法定代表人:姚凯

 被告:抚顺中兴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显宏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航

 (二)诉讼案由及起因

 1、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起因

 2008年1月1日,抚顺中兴与案外人抚顺时代广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时代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案涉房产及地下一层出租给抚顺中兴,租赁期限为自2007年12月1日起算,为期10年。

 2011年5月9日,抚顺苏宁与案外人时代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案涉房屋,约定时代公司应在2011年9月15日前,将标的房屋腾空并与附属设备设施及档案资料一起向抚顺苏宁交接。2011年6月21日,标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登记至抚顺苏宁名下,抚顺苏宁根据购房协议约定向时代公司支付了购房款28,500万元,但时代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抚顺中兴按照65元/平方米/月的市场租金标准,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的占用费26,918,491.6元,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7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6日为585,477.1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抚顺中兴按照65元/平方米/月的市场租金标准,赔偿自2016年5月7日至租赁物改造至合格状态期间(暂计2个月)的租金损失4,681,476.8元,并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7月7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6日为67,881.41元;

 3、请求判令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已分配利润的范围内(以实际审计为准)对上述第1项至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以上第1、2两项诉讼请求暂合计32,253,327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将于2017年4月18日在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正在举证期内,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做出预判。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正在收集有利于公司的证据材料,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以减少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

 4、《举证通知书》。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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