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取消、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3月21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15:00至2017年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共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数为2,651,96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55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数为2,556,02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6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数95,936,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011%。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股份99,08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6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3,1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95,936,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011%。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51,704,4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9901%;反对262,0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99%;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8,82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6%;反对26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48,573,6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8721%;反对3,392,8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279%;弃权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0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5,6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9%;反对3,39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杨君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