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对新泰钢铁借款本金12500万元及欠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集团”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市中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因担保合同纠纷的《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
被告: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新泰钢铁”)、安泰集团及其他担保方
(二)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
被告新泰钢铁于2014年12月22日同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期限为2015年1月12日——2016年1月9日。同日,安泰集团及其他担保方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为被告新泰钢铁发放贷款12,500万元。
截至目前,新泰钢铁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7年2月16日,仍有本金12,500万元、欠息15,637,924.76元未偿还,上述债权合计140,637,924.76元(欠息应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为止)。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新泰钢铁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2,500万元及截至2017年2月16日所欠利息15,637,924.76元(其中复利和罚息11,941,178.14元),利息应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2、要求被告安泰集团及其他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泰钢铁目前正在积极与交通银行太原分行协商沟通上述案件的处理方案, 本公司也将采取措施督促新泰钢铁尽快解决该笔债务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因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踪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