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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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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7-014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蓝帆医疗”)于2017年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15:00至2017年3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48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文静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321,464,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270%。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4名,代表股份321,464,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027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2,04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131%。

 (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21,464,2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4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和靳如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2017年3月22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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