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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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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7-01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21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1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15:00-2017年2月8日15:00。

 2、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385,864,866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45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5,840,5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416%;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逐项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公司总部及智慧社区研发实验基地项目(二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5,864,866股(其中现场投票385,840,566股同意,网络投票24,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385,864,866股(其中现场投票385,840,566股同意,网络投票24,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股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2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王琼、张谨星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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