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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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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0 证券简称:杭氧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0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在2017年3月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7年3月21日下午14: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明先生;

 4、召开地点:浙江省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湖街道东环路99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A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0日至3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下午15:00至2017年3月2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25,055,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5.14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5,047,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75.14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1,776,000股的0.001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34,350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股东——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3,582,993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32,85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95%。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5,054,145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932,850股,反对1,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95%。

 六、见证律师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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