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25 证券简称:ST云维 公告编号:临2017-041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于2017年3月17日将提存在云维股份管理人账户中的70,941,116股公司股权扣划至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且在2017年3月20日将公司控股股东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集团”)持有的380,443,789股公司股权扣划至其债权人指定证券账户。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集团”)作为债权人获取了大部分扣划股权(341,902,835股)。上述扣划事项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东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执行扣划前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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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云维集团持有的云维股份380,443,789股股票被扣划至债权人债权人指定账户用于清偿债务,云维集团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由35.52%下降至4.6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17-035号)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煤化集团因获得云维股份管理人账户、云维集团证券账户扣划的部分偿债股票,其持有云维股份股权比例从14.07%增加至41.9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临2017-034号、临2017-035号公告)
二、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因煤化集团持有云维集团48.23%股权,是云维集团的控股股东,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执行扣划后,云维集团因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从35.52减少至4.65%,因此不再是云维股份的控股股东。煤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从14.07%增加为41.91%,此外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持有公司4.65%股权,合计持有公司46.56%,成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煤化集团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煤化集团持有公司原控股股东云维集团48.23%股权,为云维集团控股股东,并直接持有云维股份14.07%股权,为云维股份间接控股股东,此前公司将其表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最终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云维集团向煤化集团以股偿债后,煤化集团将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41.91%,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其他后续事项
上述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因云维集团尚未完成所有股票清偿,当前云维集团持有公司4.65%股权,后续司法扣划以昆明中院出具的协执与中登公司实际登记为准,该事项将不会导致煤化集团的控股股东地位发生变化。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云维股份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22日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云维
股票代码:600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沾益县花山街道
通讯地址:云南省沾益县花山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3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2017年2月23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破字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偿债及股票登记等事项。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云维集团持有的云维股份380,443,789股股票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云维集团持股比例将由35.52%下降至4.65%。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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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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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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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7年2月17日,云维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7年2月23日,昆明中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云维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负责执行。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云维集团本次司法扣划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380,443,789股,占云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86.91%,占公司总股本的30.87%,本次扣划完成后,云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57,317,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在于配合执行上述《重整计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7年2月23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破字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偿债及股票登记等事项。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云维集团持有的云维股份380,443,789股股票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云维集团持股比例由35.52%下降至4.65%,但云维集团尚未完成所有股票清偿,后续司法扣划以昆明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与中登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除上述根据司法裁定配合执行重整计划扣划云维股份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2017年2月23日,昆明中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云维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负责执行。云维集团《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方案涉及将其持有的云维股份股票偿付债权人。
本次股份变动方式为:中登公司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维股份437,761,237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35.5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维股份57,317,448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4.65%。
本次权益变动使云维股份控股股东由云维集团变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执行昆明中院裁定的《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增持180,254,627股,及因执行《重整计划》减持380,443,789股之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买卖云维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章):
2017年3月21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四)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五)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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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
签署日期:2017年3月21日
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云维
股票代码:600725
信息披露义务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580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一致行动人: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云南省沾益县花山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7年3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股份”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2017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破字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由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维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偿债及股票登记等事项。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云维集团持有的云维股份380,443,789股股票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其中341,902,835股清偿给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化集团”),云维集团持股比例由35.52%下降至4.65%,煤化集团直接持股比例由14.07%上升至41.91%,二者合计持股比例由49.59%下降至46.56%,下降3.0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负责人
■
二、一致行动人介绍
1、基本情况
■
2、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17年2月17日,云维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2017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云维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负责执行。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云维集团本次司法扣划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380,443,789股,占云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的86.91%,占公司总股本的30.87%,本次扣划完成后,云维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数量为57,317,4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5%。
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煤化集团受偿云维集团扣划的上市公司股票341,902,835股;根据昆明中院(2016)云01民破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煤化集团受偿云维股份管理人证券账户扣划的股票1,175,766股,两次扣划使得煤化集团持股数量增加343,078,601股,持股比例上升27.8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7年2月23日昆明中院作出(2016)云01民破字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按照《重整计划》安排偿债及股票登记等事项。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云维集团持有的云维股份380,443,789股股票扣划至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云维集团持股比例由35.52%下降至4.65%,但云维集团尚未完成所有股票清偿,后续司法扣划以昆明中院出具的协执与中登公司实际登记为准。
除上述根据司法裁定配合执行重整计划扣划云维股份股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其他增加或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2017年2月23日,昆明中院作出的(2016)云01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云维集团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云维集团负责执行。云维集团《重整计划》中的偿债方案涉及将其持有的云维股份股票偿付债权人。
本次股份变动方式为:中登公司根据昆明中院出具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6)云01民破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维股份 173,415,215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14.07%,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持有云维股份437,761,237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35.5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合计持有云维股份611,176,452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49.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云维股份516,493,816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41.91%,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持有云维股份57,317,448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4.6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控股子公司云维集团合计持有云维股份573,811,264股,占云维股份总股本的46.56%。
目前,本次权益变动使云维股份控股股东由云维集团变为煤化集团。但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份相关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上市公司执行昆明中院裁定的《云维股份重整计划》和《重整计划》,以司法划扣的形式增持上市公司343,078,601股,一致行动人除因执行昆明中院裁定的《云维股份重整计划》增持180,254,627股,及因执行《重整计划》减持380,443,789股之外,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买卖云维股份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章):
2017年3月20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章): 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签章):
2017年3月2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四)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五)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昆明中院的(2016)云01民破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七)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云维集团、云维股份破产户)。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宁德刚
签署日期:2017年3 月20日
一致行动人(签章):云南云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
签署日期: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