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应诉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起诉方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00万元(不含诉讼中介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起诉方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诉通知书。
诉讼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受理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
起诉方: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集团”)
起诉方代理人: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春)
被诉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股份”)
被诉方代理人:暂无
二、诉讼案件的内容
(一)案件事由
起诉方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1999年6月6日,注册地址为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81号,主要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实业投资、资产管理等。
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被诉方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将含有“华立”字样(如华立、华立股份、华立实业)的文字内容突出使用或作为证券简称使用,侵害了起诉方华立集团有关“华立”驰名商标的权利,也侵害了起诉方华立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了对起诉方的不正当竞争。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立”字样之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华立”字号或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证券简称“华立股份”,并变更证券简称,变更后的证券简称中不再使用“华立”字样。
(2)请求判令被诉方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含http:// www.dghuafuli.com)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华立股份”字样,或通过信息网络将“华立”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或企业标识使用。
(3)请求判令被诉方赔偿起诉方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并承担起诉方为追究侵权责任所发生的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3500元。
(4)请求判令被诉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及信披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对起诉方的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三、公司关于对诉讼所涉事由的情况说明
(一)本公司于1995年5月25日成立,当时经东莞市工商局核准通过后一直使用的企业名称为“东莞市华立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9月5日,公司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自1995年成立二十多年以来,一直将“华立”作为企业商号使用,且专注于装饰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装饰复合材料行业深耕细作,已将“华立”品牌培育成为装饰复合材料领域的知名品牌。本公司在2006年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6类、第17类上注册了“华立”字样的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3日,本公司有权在核准注册商品上合法使用该等商标。
(二) 2016年12月16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于2017年1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3038,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司使用“华立股份”作为证券简称,符合上交所关于证券简称的规范要求。
本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本案起诉方华立集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诉,请求交易所不将“华立股份”的证券简称授予本公司使用。本公司根据交易所要求提交了《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立股份”证券简称的说明》对此进行了阐释,并最终得以使用“华立股份”作为证券简称。
综上,本公司认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将积极应对此次诉讼,依法保护本公司享有的合法企业商号与商标权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将视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