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17年2月20日在公司内网公示了《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内容包括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3日。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为激励对象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凭证。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结果结合监事会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