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31号)文批准,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西藏智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风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逸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01,183,431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99,999,991.95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13,138,215.9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1,686,861,776.0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17]第2300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甲方)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上银行简称“开户行”)(乙方)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子公司在各开户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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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专户存放金额为截至2017年2月22日的余额,包含尚未扣除的其它相关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蔡明、刘树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次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本协议第六条所列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或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