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年10月25日,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拥有的 25,363.48万元应收账款及全资子公司肇庆市金岗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岗水泥”)以拥有的位于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洲村委会大鸿山、龟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作担保,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先生及配偶冯葵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华西银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贷款。2016年12月6日,公司与长城华西银行以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抵押合同》等。
2016年1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相关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长城华西银行将上述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并同意公司及金岗水泥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长城华西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先生及其配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2016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经公司、金岗水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长城华西银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林先生及其配偶签订完成的《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贷款存续期间,在业务合作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有义务受让主合同项下债权。长城华西银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不再另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依据《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履行。具体内容见《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业务合作协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6-149)。
近日,长城华西银行已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解除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岗水泥、张海林及其配偶冯葵兴等各方之前与长城华西银行签订的相关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保证担保合同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金岗水泥、张海林及其配偶冯葵兴重新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签订完成了相关的债务重组协议、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连带保证合同。本次长城华西银行债权转让完成后,公司2亿元人民币贷款的债权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贷款期限36个月,利率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