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 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 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 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须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该票面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自本次可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自本次可转债第五个计息年度起,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照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给予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亦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可转换债券的本息;
(3)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2、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不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均未能主持会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6、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一张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为一表决权;
(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过半数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7、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期可转债,即视为同意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0,000.00万元(含340,000.00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和相关承诺制定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项议案经表决: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将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投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目的是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业务实力,对于促进公司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3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16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永中和及其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对公司的审计活动中,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信永中和对财务报表发表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经审计后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状况。
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于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3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2016年度
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本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61号),核准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等交易对方发行共计433,494,777股股份购买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100%股权;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3,116,14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6年1月4日,交易对方原持有的上海电驱动100%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交易对方已依法履行完毕上海电驱动股权交付义务。2016年2月5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合计发行的股份636,610,924 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业绩承诺事项
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洲评估”)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上述标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标的所处行业特点、结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对上海电驱动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上海电驱动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预测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9,372.06万元、13,798.24万元、18,879.32万元和27,680.13万元。
大洋电机分别于2015年7月23日、2015年10月9日和2015年11月2日与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安乃达”)、鲁楚平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和《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事项进行了约定。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鲁楚平承诺上海电驱动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以外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400万元、13,800万元、18,900万元、27,700万元。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的四年(含实施完毕当年),即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上市公司与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同意,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目标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如果上海电驱动在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的净利润,西藏升安能及西藏安乃达同意就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的净利润部分按其在交割日各自所持上海电驱动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鲁楚平同意替上海电驱动除西藏升安能、西藏安乃达以外的其他股东就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不足承诺的净利润部分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应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西藏升安能每年补偿的现金金额=(当年承诺的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35.28067%;
(2)西藏安乃达每年补偿的现金金额=(当年承诺的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11.33787%;
(3)鲁楚平每年补偿的现金金额=(当年承诺的净利润数-当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53.38146%;
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每年年报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并向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在收到关于承担补偿义务事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等公告)。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2016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XYZH/2017SZA40507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测数为13,800万元,2016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13.87万元,2016年度完成盈利预测总额的83.43%。业绩承诺未能实现。
四、2016年业绩承诺未实现的主要原因
上海电驱动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利润表预测是在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状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等假设条件下做出的。受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的影响,上海电驱动的权重产品商用车驱动系统销量未达预期,上述情形对上海电驱动2016年度的业绩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五、公司后续解决措施
因2016年度业绩承诺未能实现,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全体人员对此深表遗憾,在此向广大投资者诚恳致歉。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公司将在2016年年度报告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确定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2016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并向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各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2016年应补偿现金金额如下:
1、西藏升安能2016年补偿的现金金额=(138,000,000-115,138,661.94)×35.28067% =8,065,633.24元;
2、西藏安乃达2016年补偿的现金金额=(138,000,000-115,138,661.94)×11.33787%=2,591,988.79元;
3、鲁楚平2016年补偿的现金金额=(138,000,000-115,138,661.94)×53.38146%=12,203,716.03元。
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在收到关于承担补偿义务事宜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一次性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3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拟将原计划投向“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为投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以满足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因业务推广加速而对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市场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总金额共计约51,508.31万元(含利息,因专户余额可能因利息等原因有小额变动,具体金额以实施变更时专户实际余额为准,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9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951,9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1.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59,319,116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39,989,251.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9,329,864.1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1SZAT001-3号《验资报告》。
本次增发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次拟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为“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SG项目”)承诺投入的募集资金。BSG项目计划投入募集资金44,000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0.31万元,尚余募集资金43,999.69万元未投入。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1,508.31万元。公司拟将BSG项目尚未投入的51,508.31万元募集资金投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本次拟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43,999.69万元占增发募集资金净额101,932.99万元的43.17%。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拟实施的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
(一)“BSG项目”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披露,“BSG项目”建设总投资为54,0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1,530万元,流动资金12,470万元,拟以募集资金投入44,000万元,其中用于建设投资40,454万元,用于铺底流动资金3,456万元。该项目已取得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码:2010092139120018),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实施,项目用地为自有土地,土地编号为孝昌国用(2010)第420921000038号。
BSG项目原定建设期为3年,预计于2013年6月30日建成达产,达产后预计年均销售收入为90,000万元,净利润为13,831万元,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26.1%,项目财务净现值(税后)28,367.90万元(i=12%),项目投资动态回收期(税后)5.7年(含建设期)。
受政策和市场等因素的制约,该项目一直没有实质开工建设,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BSG项目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截止2016年12月31日,BSG项目相关扶持政策仍未出台,公司秉承谨慎投资的理念,未再向BSG项目投入募集资金,该项目仍未实质开工建设,亦未产生效益。
(二)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原因
BSG项目依托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和市场发展,但新能源汽车产业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2011年-2014年发展远远落后于预期,且根据招股说明书中BSG项目对市场容量的预测,BSG系统在2013年有望成为国内甚至北美众多车厂的标配,但截至2016年底,该标配政策迟迟未见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如期实施。截止目前,BSG项目募集资金搁置时间超过五年,无法达到项目预期效益。为避免盲目投产,造成产能闲置,公司秉承谨慎投资的理念,决定终止该项目的投资建设。
本次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将投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实现“大洋电机”新能源产业板块生产经营模式转变的产业布局和发展战略,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建设以中山为基地辐射全国的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
本项目总投资259,300.00万元,建设期为34个月,项目建设完成并运营后,公司将进一步扩展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业务,拟购置新能源汽车13,400辆投入运营,配套建设交流充电桩9,900个、直流充电桩800个、直流充电站21座及4个车辆维修保养中心,逐步形成集新能源汽车租赁、互联网定制用车、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及配套服务等多功能的新能源汽车服务运营平台产业链。
2、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1)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近年来,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并鼓励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国家、地方密集出台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及配套设施建设和倡导汽车共享模式的相关政策。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提出“到2020年,节能环保、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产业总产值突破10万亿元,成为支柱产业”、“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引导培育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将新能源汽车作为运营载体,符合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要求,具有广泛的市场发展空间。
(2)新能源汽车需求的快速增长促进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的规模扩张
新能源汽车租赁业务作为城市多层次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经济、便利、环保等优势逐渐为社会及个人汽车使用者接受,近年来,新能源汽车租赁与运营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在公共服务领域,随着国家及地方政府不断推进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商用新能源汽车租赁市场已经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能;在个人使用领域,分时租赁、整车租赁等新能源汽车运营新业态的发展也逐步受到用户的广泛认可及接受;此外,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保有量的逐年上升,充电设施的构建与运营维护业务也将进入快速成长阶段,广泛的市场前景为本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3)新能源汽车运营生态链建设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公司响应政府号召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自2014年起即与中山市公交集团合作组建了中山新能源巴士有限公司,并通过自身及设立的产业基金控股或参股了坚信运输、宏昌运输、中山利澳、顺祥电动巴士、中新汽、泰坦能源、众行智运等企业。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已实现6,000台新能源汽车的运营规模,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固定充电桩超过2,400个,运营范围包括中山、广州、上海。随着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的经验积累及盈利模式的逐步清晰,公司拟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运营产业链,打造集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的综合性全产业链布局。本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司该项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
3、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259,30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55,700.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600.00万元。项目总投资构成如下:
■
本项目拟使用BSG项目变更的募集资金51,508.31万元,其余资金由公司通过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4、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项目建成并达产后,预计当年能够实现年营业收入98,063.90万元,项目投资回收期(动态)7.2年(税后,含建设期),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12.00%(税后)。
5、项目涉及的政府报批情况
本项目已取得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投资项目统一编代码:2016-442000-71-03-013217)及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44200100000055)。
四、本次拟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方面有效调整了已不再符合客观环境发展变化实际的项目,另一方面将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汽车运营产业链,打造集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的综合性全产业链布局,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既充分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时的谨慎性原则,同时兼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与合理性的需要,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本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后,将有助于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的市场竞争能力。
本次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拟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拟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变更“驱动启动电机(BSG)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用途为投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是基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缓解公司因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推广加速对资金需求加大的压力,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投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目的是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业务实力,对于促进公司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经核查,大洋电机2011年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到帐时间已超过五年,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业务的资金实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大洋电机本次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用于“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运营平台投资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3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16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相关公告刊载于2017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为使广大投资者能进一步了解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和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17年3月28日(星期二)下午15:00 — 17:00 在全景网举办2016年年度报告业绩网上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总裁徐海明先生、独立董事陈昭先生、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熊杰明先生和财务总监伍小云先生。
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8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7-03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定于2017年4月11日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7年3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决议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应提交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15:00 至2017年4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与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表决: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操作方式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5日(星期三)。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召开地点:中山市喜来登大酒店(地址:中山市西堤路28号岐江公园北侧)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2016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审议《2016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审计机构2016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
8、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的议案》
9、逐项审议《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9.1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9.2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9.3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4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9.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9.6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9.7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9.8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9.9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9.10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9.11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9.12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0、逐项审议《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模式及目的
10.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0.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额度、股票来源和资金来源;
10.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10.5 股票增值权授予期规定价格的确定方法;
10.6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10.7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0.8股票增值权的会计处理;
10.9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0.10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0.11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1、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3、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4、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4.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14.2发行规模
14.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4.4可转债存续期限
14.5债券利率
14.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4.7转股期限
14.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4.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4.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14.11赎回条款
14.12回售条款
14.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14.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4.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4.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4.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4.18募集资金存管
14.19担保事项
14.2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15、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6、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7、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18、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20、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21、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袁海林、栾京亮、余劲松、陈昭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独立董事对第6、7、9、10、13--18、20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结果在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单独列示。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第9--17项、1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9、10、14为逐项表决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栾京亮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上述第9-12项议案的投票权。
以上议案公司已经于2017年3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7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7年3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2017年3月14日和3月18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传真登记、信函登记。
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一并提交。
2、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7年4月6 -7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传真或信函方式以2017年4月7日16:00前到达本公司为准)。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联系人:熊杰明、肖亮满 联系电话:0760 -- 88555306
传真号码:0760—88559031(备注董秘办收) 邮政编码:528411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授权委托书、2016年度股东大会回执、参会线路图见附件。
以上议案提请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3月16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249。
2、投票简称:“大洋投票”。
2、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7年4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大会主席)或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表决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一、表决指示:
■
说明: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请在表决指示中打“√”,多选无效。
二、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已填妥及签署的回执,应于2017年4月7日或该日之前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方式(传真:0760 — 88559031)交回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地址为 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第三工业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邮政编码:528411)。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4、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及路线图
会议地址:中山喜来登酒店
中国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西堤路岐江公园北侧 528403
电话:0760-8822 8888
参会路线:
具体地址:中山市西堤路28号(岐江公园北侧,富华酒店旁)(途经公交车:1路; 002路; 11路; 12路; 017路; 018路; 25路; 28路; 29路; 047路; 050路; 64路; 66路; 202路; 210路; k11路; k13路; 榄运a线)
2、自驾车路线图:
■
·自广州白云机场/广州西线 (S43 广珠西线高速)
驶出机场,前往机场大道东 → 左转,进入机场大道东(前行700米) → 继续前行,上机场大道西(前行210 米) → 左转 → 上机场大道 → 上匝道,走S41 机场高速 → 下S81 西/S15/增槎路/佛山/ 出口,走S81 广州环城高速 → 下S43/顺德/中山/花地大道南/芳村/平洲
出口走S43 广珠西线高速 → 下 江门/东升/G94/S26/G105 出口,东升收费站出口→ 进入彩虹大道/105 国道 继续前行 → 右转,进入105国道铺路 → 右转,进入富华道(前行110 米)→ 调头(前行2.4公里) → 右转,进入西堤路 →在1 路口右转 → 见中山喜来登酒店
·自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 (G4 京港澳高速 / G4 广澳高速)
驶出机场→ 在1 路口左转,朝机场四路行进 → 在1 路口右转 → 从环岛1 出口上创业路→ 在交岔路口向左走G4 京港澳高速 → 下左侧的G9411/虎门/中山/珠海 出口,走G9411莞佛高速 → 下G4W/中山/珠海 出口,走G4W 广澳高速 → 下 G94/开平/S26/古镇/江门/湛江/阳江 出口,走S26 深罗高速(中江高速) → 下中山港口出口 → 进入港口大道→过4个路口前行300米右转,进入北外环,继续直行(5.2公里)→北外环G105立交桥,下桥右转进入G105国道,继续前行 → 右转,进入105国道铺路 → 右转,进入富华道(前行110 米)→ 调头(前行2.4公里) → 右转,进入西堤路 →在1 路口右转 → 见中山喜来登酒店
·自广珠轻轨中山站
进入世纪大道 → 沿世纪大道左转进入长江北路 → 左转,进入中山五路 → 沿中山一路行
驶 → 左转,进入西堤路 → 前行约260 米 → 见中山喜来登酒店
·自广珠轻轨中山北站
进入民科西路 → 过桥 → 左转,直入岐港公路 → 沿彩虹大道行驶 → 左转,过狮窖口桥
→ 进入中山一路 → 左转,进入西堤路, 前行约260 米 → 见中山喜来登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