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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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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5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人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创业板指数成份股中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深交所《实施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或场内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6、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51.135%、15.763%、15.763%、9.458%和7.881%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董事长,男,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党委书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上市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算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三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长。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董事。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兼任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宁波大学教授,兼任宁波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绍兴银行独立董事,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符兵:监事会主席,男,西方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监事,女,工商管理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下转A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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