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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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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7—005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526.24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17年3月2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本公司代理律师送达的《民事裁定书》60份(案号2016鄂民终1181号—1199号,2016鄂民终1219号—1225号,2016鄂民终1228—1260号,2016鄂民终128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韦景军等60名投资者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就该60起案件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18日、2016年6月24日、2016年7月2日、2016年7月8日、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1、临2016—033、临2016—034、临2016—035、临2016—036、临2016—037号公告)。

 公司不服上述60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终审裁定结果

 就上述60起二审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通过本公司代理律师向本公司送达了60份终审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韦景军等60名投资者已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达成和解,韦景军等60名投资者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60起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

 2、准许韦景军等60名投资者撤回起诉。

 三、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涉及的未决诉讼事项在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15年12日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及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的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未决诉讼风险”章节)。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承诺:如投资者基于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起诉公司,且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或公司与投资者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就公司因该等诉讼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成本及费用,金额在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以内的部分,由其负责承担,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的部分,其将采取措施,协调第三方采取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寻找第三方共同承担等方式处理。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公司预估投资者可能的索赔总额在人民币贰仟万元左右(RMB20,000,000)。许锡忠先生的以上承诺未发生变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60起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已经生效,上述60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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