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海虹控股 证券代码:000503 编号:2017-12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7年2月27日在海口市君华海逸大酒店(原文华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贾岩燕先生主持了会议。

 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在2017年2月11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均有刊登。会议的召开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282,414,5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205%。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全部议案的表决。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3,048,9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13,4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51,435,45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25%。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部分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53,048,9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0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13,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51,435,4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225%。

 五、会议的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48,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4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48,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4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制定《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48,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48,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控股股东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回避了上述三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普通证券账户持有股数)为229,365,593股。以上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六、法律意见

 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谢国华律师、石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以上决议的程序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虹企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