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95,038,690.50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1月23日)基金总份额的99.66%,其中同意的份额为:495,038,690.50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100%,反对的份额为0份,弃权的份额为0份。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份额为:495,038,690.50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超过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7年2月27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7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7年2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将“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由原来的: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调整后管理费率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管理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管理费率。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2017年2月28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管理费率。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沪港深成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的代理销售服务协议,自2017年2月28日起,本公司将增加江苏银行代理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转换业务。

 一、 本次江苏银行开通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基金

 ■

 本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发布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暂停转换转出公告》,本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发布了《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50025)暂停转换转出及申购业务,其他业务正常办理。

 二、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2.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bosera.com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费)

 三、 重要提示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