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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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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 行 人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中的释义适用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发行人股东捷荣汇盈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发行人股东长城开发、上海亦金分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赵晓群与发行人董事、捷荣汇盈股东郑杰、崔真洙分别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2)、(3)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如果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相关责任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捷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荣集团”)。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本预案中的董事特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股份为第二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每次回购股份不低于预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的0.5%,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2%。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①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回购股份已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则公司该会计年度内不再实施回购,由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进行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③控股股东每次增持股份不低于控股股东增持的启动条件被触发时公司股本的0.5%,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

 ④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增持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50%。

 4、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90日内实施完毕。

 5、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

 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发行人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东莞捷荣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本公司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三)公司发行前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10%;(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5)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发行人股东捷荣汇盈承诺:(1)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额的5%;(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5)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发行人股东长城开发承诺:(1)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2)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3)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价格减持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在本公司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届时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拟定;(5)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低于5%时除外。

 (四)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规定召开董事会、拟订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因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因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予以确定。

 (五)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东方花旗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股权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发行人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因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5、因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风险因素

 (一)手机等电子产品金属化趋势带来的业绩下滑风险

 发行人为精密结构件制造企业,其产品主要应用领域是手机为主的电子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5,199.78万元、8,237.35万元及7,218.58万元,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近年来,以苹果手机为代表的品牌企业,引领了一股手机金属化风尚的浪潮,金属外观的手机逐渐得到消费者的青睐,2014年以来,金属手机外壳的渗透率上升速度较快,金属结构件的市场需求旺盛。而发行人自成立以来,主要以塑胶结构件产能为主,受到自身资金实力限制,自2015年开始才布局金属结构件的产能,且只能进行逐步投入,无法在短期内实现金属件产能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较大的影响了发行人金属件产品的订单承接能力,进而影响了发行人的收入及利润水平。随着公司金属结构件产能的逐步增长,特别是募集资金到位后金属结构件生产项目的投入,发行人的金属结构件生产能力将得到显著改善。

 若未来金属件的渗透率持续加速提高,较大程度替代塑胶件的市场份额,或者发行人在未来的经营期间未能在产能规模、工艺技术等方面及时提升自身的金属结构件加工能力并跟上市场发展的节奏,则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仍存在因手机等电子产品金属化趋势而大幅下降的可能。

 (二)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

 发行人属于精密模具及结构件制造行业,主要向知名品牌商提供手机、平板电脑等手持移动终端产品的结构件。消费电子行业市场集中度较高的行业的特性决定了发行人业务集中于主要客户的现状。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总额分别为212,344.27万元、185,625.66万元及143,123.01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79.07%、80.03%及77.96%。虽然知名品牌商选择通过其资质认证的配套生产厂商作为供应商,双方进行长期合作是业内的通行做法,公司也同三星、华为、TCL、魅族等主要客户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但是客户集中仍将给发行人带来一定的风险,一旦某个主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消费电子产品市场快速更新的风险

 发行人属于精密模具及结构件制造行业,下游行业为消费电子产品行业。随着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移动互联的快速崛起引领了智能终端设备的蓬勃发展,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消费电子产品不断创新,造就了市场的持续繁荣,但随之而来的是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也越来越高,并推动各品牌商在产品外观设计、使用性能、外壳选材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改进与创新,因此,消费电子产品具有时尚性强,生命周期短,更新速度快的特点,不同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结构的变化周期相对短于其他传统行业。一项新技术的运用或一款新产品的发布,就可能掀起一股新的时尚与消费潮流,并对消费电子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带来十分重大的影响。

 如果公司未来在市场研究、技术革新、工艺创新以及资源投入等方面不能持续紧跟市场发展的节奏与脉搏,或者公司的主要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会导致公司产品销量的萎缩,因此,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因消费电子产品市场更新大幅下降的可能。

 (四)租赁生产场所搬迁的风险

 发行人使用的厂房、宿舍及办公场所为租赁取得,主要租赁房产共15处,建筑面积合计123,824平方米。其中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分别向长安工贸发展总公司和东莞市长安镇长实发展总公司租赁的四宗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合计76,437平方米;发行人向东莞市长安企业总公司租赁的一宗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建筑面积为18,537平方米;发行人向李根林租赁的一宗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建筑面积为14,500平方米。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租赁的上述六宗房产为发行人目前的主要经营场所。

 此类情况在东莞长安地区存在较为普遍,上述六宗房产的租赁合同订立至今履行情况正常。除发行人向李根林租赁的一宗房产外,其余五宗房产租赁合同已先后在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完成备案登记手续。

 上述租赁房产存在合同到期后发行人不能按照合理的价格续租的风险,如果上述租赁房产合同到期后发行人不能按照合理的价格续租,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发行人所租赁的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房产存在被政府部门依法责令拆除的风险。虽然根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租赁的该等物业目前不存在拆迁计划,也没有列入任何政府拆迁规划,但若未来发行人所租赁的房产一旦在租赁期内发生上述情况,将导致发行人停工、搬迁,并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为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并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发行人已购买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新星工业园土地面积约为66,799.95平方米的地块用来建设生产基地,已取得编号为东府国用(2007)第特7号的土地使用权证。根据发行人已经取得的东莞市政府部门文件,发行人取得的该宗土地的容积率为2.20,即可以建设总建筑面积为14.7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本次募投项目的投入将需要占用约7万平米左右的厂房建筑,发行人仍将有7.7万平方米的厂房面积可留作未来使用。发行人目前租赁的无房产证的物业总面积约为10.9万平方米,其中厂房及仓库面积约8.25万平方米,宿舍面积约2.63万平方米,且部分产房内的设备已使用年限较长,未来将逐步淘汰。 因此,新基地建成后,发行人有能力接纳目前租赁的无房产证的物业中的主要生产设备。

 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关注地方政府的土地规划及对上述物业的影响情况,并在知晓可能出现发行人未来无法继续使用该等物业的情况时:1、在发行人自有生产基地建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主要生产设备向自有厂房内进行分批搬迁;2、尽快就近寻找并租赁新的产权清晰完整的物业组织分批搬迁。

 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捷荣集团出具承诺:“若未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没有取得房屋建设所需各项行政许可或产权证书的物业在承租期内,出现因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或产权证书而被政府责令拆除、改变用途等情况的,本公司将代表发行人在发行前的全体股东先行全额承担发行人由此产生的生产场所搬迁费用。”

 (五)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赵晓群女士通过立伟香港持有捷荣集团100%股权,捷荣集团持有发行人70%股份。赵晓群女士持有捷荣汇盈70.59%股份,捷荣汇盈持有发行人17%的股份。赵晓群女士合计控制发行人87%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仍有绝对控制权。虽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决策及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但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持股比例优势行使表决权,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加以控制,从事有损于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将对发行人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2011年11月17日,发行人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144000294),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2014年8月,发行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2014年10月9日通过复审,更新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444000016),有效期三年,至2016年到期,发行人已着手准备相关资料,计划提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发行人执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资格有效期内具有连续性及稳定性。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申请人在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研发及技术人员相对企业员工总数的占比、研发投入相对同期企业销售收入的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相对同期企业总收入的占比、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等方面符合条件,若未来发行人在有效期满后因无法满足相关认定标准而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因国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而导致公司无法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将造成不利影响。

 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17 年 1-3 月可实现营业收入约为43,050万元至45,33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5.38%至 10.9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为1,291万元至1,35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0.08%至5.3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约为1,291万元至1,35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为 0.61%至5.94%。(前述数据并非公司所作的盈利预测)。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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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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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本公司是由捷荣模具整体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9日,捷荣模具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捷荣模具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总额为1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0万元。同日,捷荣模具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以捷荣模具截至2013年3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281,396,443.91元中的180,000,000元,按照1:1比例折合股份180,000,000股,余额101,396,443.91元计入资本公积,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

 2014年1月28日,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作出《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合资企业捷荣模具工业(东莞)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14]60号)同意捷荣模具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次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公司颁发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股份证字[2007]0146 号)。

 2014年3月28日,公司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注册号为441900400052583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资产的内容

 1、发起人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名称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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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起人投入的资产

 本公司由捷荣模具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未进行任何业务、资产和人员的剥离,原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机构和人员由本公司承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股份总额为18,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6,000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开发售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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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资股份

 捷荣集团持有的本公司12,600万股和捷荣汇盈持有的本公司3,060万股股份为外资股份,已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外经贸厅关于合资企业捷荣模具工业(东莞)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14]60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粤股份证字[2007]0146 号)批准。公司的外资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份总数的87%。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捷荣集团与捷荣汇盈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赵晓群女士控制。赵晓群女士现持有立伟香港100%股权,立伟香港现持有捷荣集团100%股权;赵晓群女士另持有捷荣汇盈70.59%的股权。

 四、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情况

 (一)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非金属制品模具、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手机外壳、塑胶五金制品等产品的设计与制造,主要业务是为全球消费电子产品领域中最大类的手机、平板电脑、无线网卡等提供精密模具的开发制造与精密结构件产品的生产。

 (二)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1、精密模具

 公司制造的精密模具主要用于自身的精密结构件的生产制造,根据不同客户的定制化需求,进行开模、制模,在销售给客户的同时,用于客户的结构件生产。

 2、手机精密结构件

 公司生产的精密结构件绝大部分为手机结构件,主要包括:外壳结构件及内部结构件(包括内部支撑件及连接件),主要客户包括三星、华为、TCL等。

 (三)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的消费电子终端产品品牌商。公司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具体销售方式为:(1)资质认证。公司通过业务机会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经初步评价后,客户的相关部门开始对公司进行供应商资质的认证工作,经客户系统综合评定后,确认公司为其合格供应商。(2)获取订单。大部分情况下,公司客户会根据其结构件产品采购需求在其认定的合格供应商体系内进行公开招标,公司则根据该项产品的具体要求,通过内部评价(综合考虑工艺路线、成本测算、产能安排等等方面的因素),向客户进行报价,参与竞标,客户会根据竞标情况通知公司是否入围并成为该项产品的供应商。入围后,公司相关人员就产品的技术指标,持续与客户研发技术人员沟通,并提出优化建议,完成模具开发及结构件产品试生产后,向客户送样进行检测,在客户评审合格后,由客户下达正式订单,开始批量供货。另有小部分情况下,由于客户对产品要求的特殊性,客户也会在内部考量后指定公司作为该项产品的供应商,并直接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产品开发及报价工作,在模具与样品通过评审以及协商确定结构件产品价格后,由客户下达正式订单。此外,作为公司销售手段的补充,公司为能更高效的开拓海外客户市场,少数情况下,公司也会通过境外第三方的协助来获得海外客户订单。公司借助第三方对海外客户需求、技术标准及商务条件等的了解,协助公司进行资质认证、设计与技术方案的沟通、竞标等,在公司获取产品订单并实现销售后,支付其一定的市场开拓费用。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境外第三方包括CJ GLOBAL LTD.、立德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及香港鼎瑞科技有限公司,对应协助开拓的客户包括宏达国际(HTC)、苹果公司及亚马逊的代工企业以及Asante,以上述形式获得的订单占公司整体业务收入的比重较小。

 (四)所需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的主要原材料为塑胶粒子、油漆、按键、天线、五金装饰件及镁合金等。其中主要生产用料为塑胶粒子和油漆,其余原材料为公司直接采购后经简单加工组装后销售。

 (五)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发行人在精密模具和精密结构件领域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和客户积累,目前已成为多家全球知名品牌厂商的主要供应商,并已经成为三星、华为、TCL等公司的核心供应商。总体上,公司属于国内结构件行业内生产与收入规模较大,排名较前的专业精密结构件生产企业。近年来,公司业务伴随消费电子行业尤其是手机制造产业的快速发展而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公司手机结构件在全球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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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按照一部手机需要一套手机结构件测算。报告期内全球手机出货量来自IDC统计数据。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房屋建筑物

 截至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目前的厂房、宿舍及办公场所为租赁取得,无自有厂房。

 (二)土地使用权

 截至招股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一宗土地的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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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专利技术

 截至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4项发明专利及52项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来源于自主研发。根据发行人的专利缴费记录,上述专利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具体如下:

 (下转A4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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